
物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的权利,最初是物权人直接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以对物的所有”为中心的权利。随着商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大多都具有商品的性质,其价值被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物权人将物的使用价值交由他人享有和支配,产生了用益物权制度;将物的交换价值交由他人享有和支配,产生了担保物权制度。本讲介绍“以使用、收益为旨趣”的用益物权。

物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的权利,最初是物权人直接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以对物的所有”为中心的权利。随着商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大多都具有商品的性质,其价值被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物权人将物的使用价值交由他人享有和支配,产生了用益物权制度;将物的交换价值交由他人享有和支配,产生了担保物权制度。本讲介绍“以使用、收益为旨趣”的用益物权。

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为解决房屋问题,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纷纷兴建高层建筑或者多层建筑物。随着社会生活发展,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更多的人在被区分成若干相对独立区域内的建筑物中居住、工作。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其中,所有权的权能最为全面。在法史渊源上,无论作为民法制度抑或是民事权利的所有权,莫不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时代,并在那里找到其最初的观念和样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预告登记,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在此,我们围绕《民法典》重点介绍预告登记以及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有关产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商朝法律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请求权,对于生成、改变法律关系的形成权,主要适用除斥期间。

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规范关系,本身不占据空间范围,却在时间结构中存在。无论是法律关系中的人(权利享有者),抑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皆被时间所规定。在自然属性上,人同时存在于时空两维。不过,民法基本上不关心人的空间属性,更加着重通过时间界定人的各种法律属性。

民事主体总是通过意志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此举便是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