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生效。
《解释(二)》第八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款区分了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并进一步细化了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与未明确约定时的处理规则。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一、父母全额出资
(一)明确赠与约定
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仅赠与自己子女,则该房产视为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另一方无权要求补偿。
(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
法院可将房产判归出资方子女,但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补偿:
1.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婚姻持续时间、是否生育有共同子女,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更倾向于保护出资方的利益。
2.离婚过错:如一方存在出轨、家暴等过错。
3.家庭贡献:家务劳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非经济贡献,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贡献较大,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酌情考虑给予该方更多的补偿。
4.房屋市价:离婚时房产的市值及增值部分。
二、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出资
(一)明确赠与约定
各方父母的出资部分视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剩余共同还贷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
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准,结合以下因素确认房产归属及补偿:
1.出资比例:双方父母的出资占比及共同还贷部分。
2.综合因素:同全额出资中的共同生活情况、过错、贡献等。
举例:若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法院可能判归男方,但需补偿女方40%出资对应的现值,并额外考虑女方育儿等贡献调增。
一、明确出资来源的决定性作用
以往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和归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处理时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房产归属往往会受制于已有产权登记情况。新规定明确强调了出资来源的重要性,未明确约定时,出资方子女在分割时更易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细化和明确了酌情考量因素
新规定引入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明确和细化了法院依法酌情确定各方贡献及应得补偿的参考要素,打破“出资即分钱”的简单逻辑,承认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隐性贡献的价值,确保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三、尊重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
新规定更加尊重赠与合同的约定,明确约定优先。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只归一方子女所有,则严格按约定处理。
四、注重平衡各方利益
基于婚姻形成的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新规定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通过合理补偿机制平衡另一方的利益。比如,即使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法院仍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避免了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待遇,体现了法律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结合《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赠与人(父母)、受赠人(子女)的身份信息、房产的具体信息(如地址、产权证号等),出资金额以及赠与的具体条款,尤其是要明确赠与对象,如写明:
“本赠与合同项下的房产仅归[子女姓名]个人所有,不属于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甲方(父母)出资人民币[X]元,占房产总价的[X]%,该出资仅赠与乙方(子女)个人所有。”
如有必要,可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虽然公证不是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公证可以进一步确认事实(尤其是证明合同非事后补签)和规范合同内容,减少之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二、保留明确的出资记录
父母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出资时,应确保转账记录清晰可查,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用途,如“购房出资”或“赠与子女购房款”等。转账记录应包含转账时间、金额、对方账户等详细信息。
保留购房过程中涉及的付款凭证,如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银行贷款还款记录等。
出资过程中各方有通过聊天软件(如微信、短信)进行沟通,应保存相关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父母出资的意图和性质。
三、非经济贡献证据的搜集
一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刻意搜集或保留非经济贡献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争取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往往到诉前或诉讼中才进行搜集,以下提供一些证据搜集思路。
(一)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贡献
子女出生证明、成长记录、教育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明抚养子女的投入。家庭账本、购物发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明为家庭日常管理的付出。
(二)对家庭的贡献
日常家务劳动的记录,如清洁、烹饪、照顾老人等。如果一方因照顾家庭而放弃职业发展,提供相关证明,如离职证明、请假记录等。
(三)离婚过错
与出轨、家暴等有关的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必要时可以请邻居、亲友等出庭作证。
(四)其他非经济贡献
家庭重大决策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参与家庭社交活动的照片、视频等。
《解释(二)》第八条通过细化出资情形、强化意思自治、引入综合补偿机制,构建了更公平合理的离婚房产分割规则。中国家庭购房普遍依赖父母资助,但传统规则未充分尊重父母的赠与意愿。新规通过“约定优先”原则,避免父母积蓄因子女离婚被“外人”分割,体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新规引入“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家庭贡献”等柔性标准,平衡了父母赠与意图与夫妻共同利益,确保离婚分割时既尊重个人财产权利,又兼顾家庭贡献与公平原则。对于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及案情,由法院综合裁量,未来有待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补偿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