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审计底稿中包含了大量数据和国内用户的个人信息,今天就和大家聊聊,美方审阅审计底稿算不算数据出境?根据国内的法律法规,这些数据出境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上海海事法院在(2020)沪72民初1050号判决,从这个判决中我们可以来看一看海事法院对于货运代理之间的转委托责任的认定以及承担。
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不同于承运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提供的是安排货物运输服务,是接触不到货物的,不过,货运代理人还是可以接触运输单据的。所以,在行业实践和惯例中,对于货代们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是扣留单证。
海运因其业务属性与提单、物权相关,所以与空运、陆运的承运人不同。海运的承运人行使留置权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所要行使留置权的货物所有权人未必就是债务人。那么,与海上货物留置权相对的是哪些债权,承运人又应如何合法的行使货物留置权?
香港回归之后,我国构建了一国两制制度,同时也是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内地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陆法系,两个法系天差地别。随着回归时间的拉长,香港和内地的城际司法连接越来越频繁,如何在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中达到有效、快速的衔接,这是二十多年来两地最高等级法院一直在研究、探索的。截止目前,双方法院已在送达文书、取证、保全、破产、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及执行对方仲裁裁决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彼此协助安排,这部分内容已在上篇文章中简要阐述。
The Export Control Law of China was passed by voting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on October 17, 2020, and it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December 1, 2020.
《出口管制法》已经在2020年10月1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出口管制法》的正式版本,及其制定程序中的修订过程,都反映出国家安全和利益至上的立法目的。本文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对《出口管制法》进行解读。
2020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19年12月公布的第一次审议稿(“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多处变化,涉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管制清单与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出口管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9年12月28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出口管制方面制定法律。出口管制是指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目前,我国在出口管制方面已经制定了数部行政法规(以下合称“现行行政法规”),分别对核、核两用品、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进行规制。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比,本次立法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并且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填补立法空白。本文重点介绍草案中出口管制的变化以及对企业的可能影响。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性质的认定从股东国籍制改为实际控制人国籍制,并规定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如果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实际将断绝VIE架构的生存基础:外资控制的VIE架构公司将无法经营,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上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也将被迫放弃VIE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