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都有哪些新亮点?

202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时隔四年之后再次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具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摘取部分条文进行分享。
作者:张正雯
2025-01-26 13:54:34

        202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时隔四年之后再次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具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摘取部分条文进行分享。


image.png

        《解释(二)》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解释(二)》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存在此类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情形,那么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财产分割条款会影响债权实现?是否只要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不是均等分割,就一定侵犯了债权人利益,从而导致离婚协议被撤销?

        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法院裁决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image.png

        《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父母期望孩子成家立业,拥有一套房子在某种程度上是子女成家的标志,故此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解释(二)》将父母帮子女出资购房分为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一种是父母全额出资,另一种是父母部分出资。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这个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量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断。


image.png

        《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随着我国结婚率一再走低,不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分手时该如何分配? 

        《解释(二)》规定,首先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比如说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image.png

        《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因为房产价值大,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次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离婚诉讼中,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比如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虽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对接受一方来讲,他对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也可以主张房产归他,法院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这个时候法院就可以不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image.png

        《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则,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任意撤销权的,基于这种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它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个具体形式,所以一方不能任意撤销。《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image.png

        《解释(二)》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婚姻关系内部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处分应当协商一致,若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处分该股权,则构成广义上的无权处分。

        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无权处分的逻辑结果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动产和不动产,因此股权转让无权处分,只能参照适用。

        登记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不能作为离婚时夫妻确认股权分割的比例。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基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考虑,并无财产约定的本意,不能当然得出在婚姻家庭维度该登记为夫妻约定财产制。


image.png

        《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再婚家庭的组合十分常见,前一段婚姻当中可能会有子女,那么再婚家庭组合就会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经营一段感情需要智慧,不是每一段感情都能白头偕老。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自动解除还是适用《民法典》1072条的规定?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为《民法典》1072条规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如果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子女关系不解除,后续的赡养和继承问题将会日益凸显。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民法典》仅仅规定了养子女关系的解除,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并并未作出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弥补了这片空白。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