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共有基础丧失,共同共有物如何分割?

我国《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作者:张正雯
2023-11-01 14: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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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关于共有法律规定了两种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同时也约定了共有分割的前提,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分割的标准是: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关于共同共有如何分割,分割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民法典》并未规定。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关于共同共有的分割原则,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有涉及: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其中第7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1988年4月2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后,在共同共有项下如共有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分割理由,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割并无法律规定。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分析:


        一、共同共有人能够就共有物的分割达成一致约定,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制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法院在裁决时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当事人达成的约定依法裁决。


        二、共同共有人无法就共有物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各共有人均有出资,而且各共有人能够举证证明各自的出资额,建议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共有物。如共有人不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那么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来分割。


【案例介绍】

        案件号码:(2018)沪 0104 民初 30876 号

        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某处房产产权登记在施1、施某2以及竺某某名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施1系施某2和竺某某的儿子。施某2因为有其他案件被执行,该处房产被法院进行查封。

        施1以自己为原告施某2和竺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房屋按份划分,施1享有97%的产权份额,施某2享有2%的产权份额,竺某某享有1%的产权份额,理由是施1认为系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都是其支付的,但是考虑到被告的名字也在产证上,故此酌情认定施某2享有2%的份额,竺某某享有1%的份额。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主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施某的证据不能证明系争房屋由其全款出资购买,故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最终因为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的全部出资款均来自于原告,所以原告主张其应该占有系争房屋97%的产权份额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从法院的裁决内容可以看出,关于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如果有出资比例的,那么是按照出资比例的分割共有物的。如果不能证明出资比例那么是按照各共有人之间均等分割共有物。


        三、共同共有中,共有物系部分共有人全款出资,部分共有人未进行出资,共有物登记为共同共有,此时未出资但登记的共有人也应享有部分份额,视为全款出资共有人对其的赠予。


        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共有物系部分共有人全额出资,但是产权登记是出资人和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这种情况下,如果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是由需要分割,那么未出资的人共有人也可以适当分得份额,因为未出资的人一旦产权登记完成,视为赠予完成,是有权分割份额的。全额出资的人根据情况,法院可以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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