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途”说《民法典》之以终为始

《民法典》,我们来了,准备好了吗?
作者:孙建
2020-12-11 17:15:33

一、爱在西元前,我们迎来了自己的法典!

“……

思念像底格里斯河般的漫延

当古文明只剩下难解的预言

传说就成了永垂不朽的诗篇

我给你的爱写在西元前

深埋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

……“

2001年,当时还没被称为周董的新人继首张自定义专辑《Jay》之后,发行个人第二张专辑《范特西》,其中收录了《爱在西元前》。据说是杰伦逛完博物馆后有感而发,将古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二世和她妻子米蒂斯的故事原型幻化成一首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这首歌曲在描绘江山与女神、战争与爱情的同时,也揭示了用楔形文字记载、镌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

后来,这首歌被我们的西法史老师带进了课堂。开学第一课首先播放这首歌的MV,由此开启一个学期的讲授,漫谈西方法制史。在老师的循循善诱与精彩讲义下,我们从文明古国的神话传说穿越到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再到近现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庭与交融。我们认识了古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查士丁尼法典》,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伊斯兰教法“,近现代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与此同时,当我们自己翻开浩繁卷帙、流光溢彩的《中国法制史》,从《周礼》到春秋时期的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从战国李悝的《法经》到汉代的《九章律》,从《唐律疏议》到《宋刑统》,从《明大诰》到《大清律》,无不体现着礼法合一、德法相成的思想与理念,具体制度上行政与司法在衙门里合一、相对重刑轻民。

我们何时才能拥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自由诚信交流、等价有偿共赢、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典?在中华大地上曾经过《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六法全书》的短暂尝试。新中国经过66年的探索,几代人的努力,终于迎来了这一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我们来了,准备好了吗?

距离《民法典》颁布已有半年,还有一个月的时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无论是普通自然人、商主体的守法、用法,还是法检、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援引、适用,都将面临新纪元、新挑战。《民法典》来了,我们准备好了吗?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都开展了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就广义的法律职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院、检察院、律所、法律科技公司等均从不同角度开讲了《民法典》,一时间构筑了以宣讲《民法典》为内容的“百家讲坛”,另有学者、权威机构出版关于《民法典》的条文释义、案例评注以及理解与适用。传经布道、著书立说,有侧重普法宣传的,有侧重编纂修法的,有侧重法学理论的,有侧重实务应用的,可谓百花齐放、异彩纷呈。

无论是响应国家号召、还是实际办案需要,我们都不得不近距离接触《民法典》。1260条,条文内容、修改变动、立法渊源、理解适用,对于既要市场营销,又要生产作业,还要品牌宣传,更要客户维系的律师团队及个人,精力上略显捉襟见肘。对于我们这些行走其间、白天黑夜交错的“沙漠骆驼”,时间弥足珍贵。尤其是快马加鞭而又马不停蹄在一线的律师:诉讼中法律检索、文书写作、调查取证、开庭调解忙得不可开交;非诉DD中信息录入与核对、访谈与询征就占据大量时间精力,出差和驻场更是家常便饭,何谈工作与学习的balance,罔谈生活。

如何高效地掌握本次《民法典》编纂动态、消化修法条文的重点,这是个难题,但也可以迎刃而解。一方面,IT技术的发展让信息交流从PC transfer to移动端,人人都可以在行走中接收和传递信息,人人都可以作行走的检索库、自媒体,APP已然成为人生重要道具;另一方面,茶余饭后、通勤往返都是可以利用的碎片化时间。移动端和碎片化可以摩擦出意想不到的火花。


三、自由意志下的移动端碎片时间是可以用来学习研究的。

笔者之前通勤手段是开车,交通广播里选择收听的前几位节目是《罗辑思维》、《吴晓波频道》和德云社、青曲社的相声。广播的终端固定,节目还是几年前的,只能在被动的安排中选择相对喜欢的播放内容,而且为了安全,注意力集中在开车。后来通勤工具变成了地铁,解放了双手与大脑,注意力自由,移动端随心而阅,可以一边用手机听伴奏音乐,一边用kindle看《三国演义》和《红楼梦》,将不同的电子产品、流量内容自由切换与组合。怎奈这两年层出不穷的法律文件,也只能将”闲情逸致“调频成”经世致用“。

诚如同行戏谑“专业选得好,天天像高考“。不仅仅是《民法典》,这两年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文件的颁布也着实紧锣密鼓、纷至沓来。在诉讼领域,影响重大的莫过于《九民纪要》和“证据新规”;非诉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是资管新规、《证券法》的修订和全方位注册制改革,科创板落地、新三板分层以及并购重组、再融资新规等等配套措施。诚如当年读者的浏览速度赶不上波斯纳的写作速度,如今是法律工作者的学习速度赶不上各个机关的立法速度。面对踏浪而来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前浪,还是后浪,我们都需要乘风破浪。“Here we go!……”。

就《民法典》而言,1260条,即使每条花1分钟,整体也需要1260分钟。1260mins ÷60 mins/h=21h,如果连续通读21小时,相信不是半途而废,就是头晕眼花;想要看得下去,可以每天花1分钟看一个条款, 1260mins ÷1 mins30d=42d。如此,仅需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就可以通览完毕《民法典》。当然,一分钟看完条款,我们可以再花一点时间去学习研究条文背后的立法背景、发展变化以及未来的实务影响。在信息量爆炸、移动端与碎片化的交错之中,我们 “化整为零”地学习,做时间的朋友,体验时间的力量。数学之美很奇妙, 0.99365=0.03,而1.01365=37.8,正所谓“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


四、茶余饭后的学习不代表没有章法。

我们利用难得的零星时间去学习研究,如果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很容易杂乱无章,没有体系化、设置化地学习更容易掌握和巩固知识。所以,我们需要在搜集有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量身定制学习计划。

从学习顺序与时间安排而言,《民法典》自有编章体例结构,我们可以循序渐进,依次研习。上班路上听《民法典》讲授,下班途中像过电影一般,回忆和思考:观点一致的,巩固记忆,对于疑惑和分歧,圈注留待查证与研究;从学习内容和方法而言,我们聆听别人教诲、通读法条之余可以比较之前的单行法及其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很多是“司解”入“法”;从学习途径与方式而言,我们可以“兼听百家、博采众长“,高等院校、法检机关、律师同行、培训机构,都可以作为我们授业解惑的老师。

就学习目标而言,可以借此契机提升理论功底,求索研习的过程仿佛重返象牙塔,回炉再深造,跟随着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与研究成果来重新审视民商法律制度。比如,之前的双方法律行为通常被理解为互相对待行为,本次《民法典》规制了同向共向行为如决议行为、合伙合同。再如,之前的不动产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开展制度设计,而此次《民法典》针对动产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开展制度设计。又如,未来我们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去期盼和看待动产交易统一登记制度。

除了理论升华外,从实务角度,我们可以将过去的办案经验与此次《民法典》的学习相结合,凝练和重塑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思维方法与技艺绝活,去构建属于自己的方法论、数据库。诚如律师前辈有云:“一个好律师,他所使用的法条应该是有批注的。”如果你在法条留白处加以标记、批注,那么这就是以你名字命名的《民法典》评注。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学习《民法典》去了解相对陌生的业务类型,比如保理合同纠纷,认识保理业务的四选一,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类型划分等。又如在新的债权转让制度与信托视野下去看待资产证券化业务等等。

知识管理已经与品牌管理、市场管理一起上升为律所管理的常规内容,和传统的行政管理、人力管理、财务管理具有同等高度地位。对于身处行业之中的每一位律师而言,这同样是个课题。


五、何谓“道”听“途”说《民法典》?

即使再持续性输入高品质的知识盛宴,如果没有留下 “思维的笔迹”,就如同吃了满汉全席因没有咀嚼消化而营养流失。听了再多、看得再多也都是别人的,只有写出来、讲出来才是自己的。所以不妨尝试输出一番,何况输出有时候也会倒逼输入,更好地学习。

既然输入是一种连续性的过程,那么输出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民法典》体例如此庞大,不是一朝一夕、只言片语能够说得清楚的。专栏连载也是有“先例”的,诚如当年金庸先生在明报上连载发表小说。所以用章回体的方式漫谈《民法典》,也算是法科学生以特有的方式来勾连“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的武侠江湖。

这就有了策划中的“道”听“途“说《民法典》:在上班的“道”路上收听和输入《民法典》,在下班的归“途“中输出和述说《民法典》;在法治愿景与实践的“道”路上聆听《民法典》,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征“途”中解说《民法典》。

“道”听“途”说的内容而言,在铺垫好“前传”以后,还是以《民法典》的条文为主线,在条文的推进中,或结合立法渊源与背景、或结合理论演进与发展、或结合实务影响与技巧。讲到哪个地方、说到什么程度都是自我鞭策的“极限挑战”,可谓“理想和行动同在,动力与压力并存”。就“道”听“途”说的原则而言,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挺好:奉行自由平等原则,不过边界;秉行真实诚信原则,不打妄语;执行绿色环保原则,不讲废话。


六、以终为始,先看最后一条,小试牛刀。

(一)《民法典》施行后,会面临新、旧法适用的冲突

《民法典》最后一条即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号称“九龙归一”。

作为一名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自然期待着第一份援引《民法典》的民事判决书。不过,除却热情与祈盼,冷静下来考虑,元旦后的法律适用不是想象得那么简单:自元旦起,各类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诸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签合同、办担保,适用《民法典》自不必说。元旦之前已终审提起再审的案件,适用之前的单行法律制度。但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状态持续到新法施行后,或后续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是适用之前的单行法律制度还是适用《民法典》?

抽象性描述往往佶屈聱牙,为了更直观、具体地看到这个问题,我们例举两个案例模型:

1202041日,甲方将动产抵押给乙方。抵押状态及乙方对抵押权实现的信赖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20211月4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抵押的动产转让给丙方。202121日,乙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方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丙方的行为无效。若适用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则该转让行为无效;若适用2020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则该转让行为有效。

220199月9日,甲在公证处做一份公证遗嘱,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全部由法定继承人乙继承。202099日,甲另行自书一份遗嘱,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全部由法定继承人丙继承。20214月4日,被继承人甲去世,继承开始。继承人乙、丙均认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若适用 1985年《继承法》第20条,公证遗嘱优先,由乙继承;若适用2020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最后遗嘱优先,由丙继承。

所谓“阳光底下无新事”,将时光倒退到20年前,当时同样面临着新法颁布或修订法律后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我们再举两个案例模型:

3199911日,A公司授权公司职员甲对外可以签署25万以内的业务合同,授权期限自19991月1日至1231日。《合同法》于19993月15日颁布并定于当年101日施行。1999121日,甲代表A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乙签署一份33万的业务合同。20002月1日,甲公司诉至法院确认业务合同无效。若适用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该业务合同无效;若适用1999年《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该业务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可追认有效或者撤销,若A公司不追认,则需变更诉请撤销业务合同。

4:某男于19601月1日生,某女于196221日生。19802月14日,双方以夫妻名义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之后一直未登记,也未生育子女。19809月10日,《婚姻法》经修订颁布并定于19811月1日实施。20011231日,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若适用1950年《婚姻法》第四条,事实婚姻当时满足婚龄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若适用1980年《婚姻法》第五条,事实婚姻当时不满足婚龄要求,只判决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解决上面的适用冲突,就需要探讨法的溯及力即法律的时间效力,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多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就具体规范依据而言,《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从旧兼有利“的原则。有鉴于此,《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与刑法直接规定法律溯及力不同,我国民商事法律领域里的溯及力规则都是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法律效果、状态持续到新法施行后,以及后续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会因具体的民商法律部门而不同。

1、奉行“从旧“原则的民商法律部门。

序号民商事法律部门关于溯及力的规定规范名称与条款
1物权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适用当时法律、法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T22
2担保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T33

2、 奉行“从旧兼有利” 原则的民商法律部门。

序号民商事法律部门关于溯及力的规定规范名称与条款
1收养1、施行前发生收养关系,施行后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或者施行前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比照收养法;2、施行前成立收养关系,施行后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适用收养法贯彻执行收养法通知T2
2合同(主要是总则)1、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争议,除本解释另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2、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实施以后合同效力问题、履行问题(履行期限跨越实施日或在实施日以后),适用合同法关于效力与履行的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T1-4
3侵权责任1、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2、侵权行为发生在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施行后的民事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T1-2
4公司尚未审结和新受理的案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当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一)T1-2
5证券对证券法施行以前的证券行为,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证券法通知T3
6保险1、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有关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除外)。2、保险合同成立在实施前,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请偿发生在保险法实施后,适用保险法3、保险合同成立在实施前,纠纷在实施后,适用当时法律认定保险合同无效适用保险法有效,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信息不真实,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一)T1-6
7商标施行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发生在施行前持续到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司法解释T9
8专利1、施行前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施行前持续到实行以后被诉的侵犯专利权行为,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2、被诉侵权行为在修法施行前、修法施行后,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证据保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贯彻专利法修订通知T2-3

3、奉行 “从新”原则的民商法律部门。

序号民商事法律部门关于溯及力的规定规范名称与条款
1婚姻家庭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T33
2继承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继承法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新颁布的继承法。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T64
3劳动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T18
4合同具体有名合同  
4-1买卖合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T46
4-2借款合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本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T32
4-3融资租赁合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T26
4-4建设工程合同1、本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2、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T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T26

(三)总结最高院在民商法领域里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结合《<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趋势来看,最高院倾向于在各编(部分)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关于法的溯及力的内容,至于是否统一所有民商法律部门的溯及力原则,有待观察。

上述溯及力的规定,总结如下:

1、物权法律关系(含担保物权)严格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奉行“从旧“原则,适用旧法;

2、商事法律关系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奉行“从旧兼有利” 原则,一般适用旧法,基于权益保护、有利于当事人的考虑,参照适用新法;

3、债权法律关系中,合同总则与侵权法律关系奉行“从旧兼有利” 原则。但是,债权法律关系中,合同总则与合同分则存在张裂,总则奉行“从旧兼有利” 原则,分则奉行“从新“原则,适用新法,承认法律具有溯及力;

4、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法的溯及力规定并不一致。收养法律关系奉行“从旧兼有利” 原则,而婚姻家庭、继承及劳动法律关系奉行“从新”原则,适用新法,承认法律具有溯及力。

可见,之前民商事各部门法因单行法各自为政的立法与司法惯性,彼此并未交融。本次《民法典》的编纂将部门法进行整合,各部门法的溯及力问题,仍待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就文件形式而言,可采取“整装”形式,以最后一条为契机,针对《民法典》与废止的九部单行法律之间的适用进行司法解释,从而将各编(部分)项下法的溯及力原则设置在一个规定中。也可以采取“散装”形式,在对各编(部分)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溯及力的原则。从目前公布的《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担保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趋势来看,大概率采取“散装”形式。

就实体内容而言,可以基于尊重之前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指引性,在《民法典》各编(部分)的司法解释中,沿用之前各部门法关于溯及力的原则,也可以借此机会统一溯及力的原则,比如奉行“从旧兼有利” 原则,彻底删除新法具有溯及力的规定。从公布的担保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来看,有望采取“从旧兼有利”原则,还需密切关注正式稿以及后续其他各编(部分)的司法解释。

作为一名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新、旧法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研究命题,还是每个案件中需直面的问题。在今后两到三年的时间里,新、旧法之间的适用会因为纷繁复杂、包罗万象的民商事争议而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个案子用新法、那个案子用旧法,新、旧法交替适用在一段不长的期间里可能是个常态。而今后每碰到一个案件,将涉及的新、旧法结合在一起对比、学习、研究,既切合实务需要,也规避执业风险。学习新法、不忘旧法,在旧法和新法之间来回穿梭,千锤百炼,以镕旧铸新。


“以终为始“,出自《高效人士的7个习惯》,本意为完成“终”极目标而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的靠谱计划,然后“始”于足下。而本文,以《民法典》最后一条为开端,展开对《民法典》的思考与分析,权且作为”以终为始“的另一种注解吧。下一回将追根溯源,探寻与回忆《民法典》的历史进程和立法过程,了解他的来龙去脉、昔日今朝。这其中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和惊心动魄的瞬间,又有哪些家喻户晓的人物与刻骨铭心的事件?请看下集:“道“听”途“说《民法典》之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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