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霍建华案剖析网帖影射名誉侵权的认定

一、网络环境中如何判定名誉侵权? 关于名誉侵权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该条规定基本沿袭认定侵权的一般四要件。
2016-10-17 09:52:37

文/陈斌寅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近对霍建华网络名誉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霍的侵权诉求,要求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焦某承担赔偿、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而整件事情的起因是网易公司下属栏目刊载了影射H姓男星在横店桃色新闻的文章,此后焦某在微博点名霍建华并全文转载网易文章。

  本案目前尚不是终审判决,但在接连出现章泽天(奶茶妹妹)、王健林等名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背景下,以本案为典型进行相关要点分析颇有意义。

一、网络环境中如何判定名誉侵权?

  关于名誉侵权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该条规定基本沿袭认定侵权的一般四要件。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条规定将侵权行为具体为泄露隐私、捏造丑化、侮辱诽谤等,对损害事实要求造成一定的影响。

  网络环境因为其独特的传播方式,尤其借助公众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其扩散速度、程度及受众广度远远超过传统渠道,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对访问量的掌握较为精确,对影响力的判断相对较为容易。因此,对行为本身及行为内容的分析更加关键,而其中行为违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及权利人受侵害,又主要依赖于对传播事实本身的分析。此外,在线传播内容的影射化对行为和后果之间的联系认定提出了新的证明要求。

二、如何判断影射何人?

  目前网帖越来越多地呈现影射性和暗示性。影射性负面评价并不直接指名道姓,如何将被侵害主体和侵权行为之间建立起联系,法律却并未有明确判定标准。

  在本案实践中,网易涉诉侵权文字即未点名霍建华,仅描述了演员姓氏拼音首字母H、台湾籍、男性、参演古装剧、金庸剧、拍摄地点是横店等身份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包养、封口费等“吸睛”内容的渲染。

  对于涉诉文字,网易强调其并不特指任何具体的人,而仅仅是“抽象地反映横店影视基地男演员的生活状态”。

  不过审案法官对此反驳并认为上述各个特点综合在一起,首先就说明行为人的意图在于“特指并暗指某特定个人”。同时判决认为“毕竟社会属性的人是诸多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暗指的情况下,提供的个人要素特征越多,同时满足这些要素总和的人就越少,甚至可能达到唯一的程度,那么,就越容易锁定并识别特定个人。即使未达到唯一的程度,但是,如果同时满足这些要素总和的人是如此之少,而某特定个人在其中的名气或其他个性特征是如此之显著,以至于一般合理之人在依据这些要素总和进行判断时,很大程度上会合理地将该指向信息与该显著之人直接或高度对应,那么,就可以判定这些信息指向了该显著之人。”

  简单来说,影射对象的特征描述越多,不仅暴露行为人特指对象的主观状态,而且能够进一步锁定暗示的对象,如果相关对象的名气足够大,则会最终形成“联想”选项的稀缺性或唯一性,即客观上特指或暗指特定对象。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5年的两份回函中,从正反两面表达了相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胡秋生、娄良英等八人诉彭拜、漓江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的复函》中回复认为“彭拜撰写的小说《斜阳梦》,虽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但在人物特征有了明显指向的情况下,侮辱了原告或披露了有损其名誉的家庭隐私。”同时在《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说道:“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

  当然在阐释理论路径后,最终解决影射对象所谓何人的临门一脚还在于不特定大多数人对影射文字的倾向性认识,为此法院特别强调了之后被告焦某指明霍建华身份并转发的行为,以及网络用户对影射文字的跟帖,进一步佐证了涉诉文字的指向性和导向性。

三、对涉案事实认定的意义?

  如上文所言,涉讼文字是否会引起负面评价,行为人进行描述时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对传播后果能否预见、是否主观放任出现负面情况等要件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文字内容本身的评价。

  网易对霍建华桃色新闻一节的抗辩是涉案文字所表达内容是“对事实的描述”,而霍建华方明确否认相关内容为事实,更指明其为捏造杜撰内容。对“事实”和“杜撰”的证明,均体现在“确有其事”的举证,而网易对其主张内容无法举证,因此法院认定网易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杜撰”和“事实”之辩后,判决还进一步考察了“杜撰”内容可能引起的后果,而这种判断属于借助社会道德的事实评价,其标准高于法律评价。对此,法院认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可受社会人伦道德及主流价值观非难的情事,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从而降低社会评价,或者阻遏第三人与其发生联系或进行交往,故此类言论的传播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

  换句话说,法院借助认定事实的非难性、诽谤意义,一并解决了“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个标准的确证。

四、侵权内容源头平台和转载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分担?

  对于侵权内容源头平台和转载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本案判决同时讨论了责任形式问题及比例问题。

  首先,判决认定两者之间对侵权行为的实施并没有意思联络,但因为分别行为共同造成的侵权后果,因此双方需要承担按份共同责任。反过来看,如果对方存在意思联络,则可能最终形成的是连带责任。若双方分别行为造成的是不同侵权结果,则就各自行为分别负责,不用承担共同责任。

  再就责任比例来看,判决特别关注了“影响力”和“传播范围”两个因素,并认定网易的侵权程度高于焦某。为此网易承担主要责任,焦某承担次要责任,分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诉讼合理支出2912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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