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循敷衍还是言出必行?——小议刑事诉讼“新”模式21条

关于刑事诉讼,社会最多的质疑在于刑讯逼供,审判不独立,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开庭走过场,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冤假错案。中央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用意当也是要革除这些弊病,回应社会的质疑。
作者:吴鹏彬
2019-01-16 13:25:50

        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共计二十一条,主要围绕强化法院审判职能,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而展开。这个《意见》据说是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之一,是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部门对这个《意见》给了比较高的解读,认为它具有重大的意义,将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起到实质性作用。不过,作为一个比较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我并没有这么乐观。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近似于一个作业流水线,其运行多年,积弊也久,改变不是不行,却绝非一个二十一条《意见》就可以变化的。

        况且,纵观《意见》,它更多的还是一种观点的宣示,在具体条文上,无非一些原则再次强调强调而已,实质性调整不多。比如强调无罪推定、尊重律师辩护权、严禁刑讯逼供、证人出庭等等,以前不是没有规定,我在北大法宝法规库内检索关键词“刑讯逼供”,跳出来八条各种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可见缺的不是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290条,最高检的解释708条,最高法院的解释548条,共计1546条,《意见》实质并未超出它们。

        关于刑事诉讼,社会最多的质疑在于刑讯逼供,审判不独立,证人(包括鉴定人)不出庭,开庭走过场,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冤假错案。中央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用意当也是要革除这些弊病,回应社会的质疑。问题在于,如前面所讲,现行制度运行多年,积弊也久,不动“真”的,小修小补恐怕是起不到“疗效”的。其实,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防止刑讯逼供,讨论许久,一些做法呼吁多年,遗憾的是,《意见》中并无采纳。作为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感觉真的要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话,必须回应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个是,看守所的管辖问题。现在的看守所归公安局管,公安自己侦查,犯罪嫌疑人羁押在自己的看守所,这无疑为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全国人大代表及很多专家都提出过意见,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第二个是,羁押太随意,侦查权力太大的问题。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其他部门审批,它自己就可以决定最长刑事拘留37天;检察院自侦案件更是刑事拘留、逮捕都是它自己说也算。除了刑事拘留、逮捕之外,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也有被扩大使用的趋势,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住在宾馆、酒店甚至有办案机关的大院、监狱医院,五花八门,基本没有监督。

        这个方面,目前来看,《意见》只是重复了一个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无其他制度性改变。我们都知道,近几年几乎全国的看守所都扩建,在押人员爆满,羁押过于随意是原因所在。

        第三个是,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的问题。现行法条也强调证人出庭,问题是,法官常常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证人也往往不出庭,个别出庭了,真是冒着给侦查机关抓起来的危险。鉴定人也是这样,基本不出庭接受质询,《民事诉讼法》都规定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刑事诉讼却很少鉴定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就更少了。

        这次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但是,其并未超出现有立法。证人、鉴定人不出庭后果没有。其实,落实证人出庭很简单,只需规定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如果没有出庭,书面言辞证据无效,民事诉讼就是这么规定的。

        第四个是,保障辩护权、严禁刑讯逼供的问题。这是一个老生长谈的问题,以前任何一部法律也都强调要保障辩护权,严禁刑讯逼供。问题是,看法条就会发现,辩护人如果违反规定往往会有司法拘留甚至追究犯罪等后果,但是,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怎么办?没有后果。严禁刑讯逼供喊了很多年,问题是,这两年也陆续有一些案子被平反了,多少都有刑讯逼供被曝光出来,有几个司法人员受到处罚?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通常都能得到保护,但是一遇到“大案”、“要案”、“专案”这就不对了,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律师连人在哪里不知道,去看守所会见不是电脑坏了就是人已经被司法机关被提审(总之每天都在提审)…… 怎么办?立法必须规定后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话,之后的侦查行为是否还有效,相关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要承担后果。现在的立法都是没有后果,侵犯了也就侵犯。

       此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毕竟是内循环,关键还要建立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这里面舆论的监督很重要,这就要求司法公开。遗憾的是,近两年来,看到的往往是对舆论监督的压制而不是鼓励,司法的公开普通案件做的更好,“特殊”案件基本变相“秘密”了。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看的就是“特殊”案件,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

      上面是我作为一个律师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的看法,我之不看好,是基于其并未触及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弊端之核心。改革,国民终究要看实效的,成否,要看实效。《意见》说的都对,然,说的都说过了,关键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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