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监察法新局面:严中带宽

自2018年《监察法》实施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不断增加。
作者:秦顺
2024-09-18 14:42:59

        自2018年《监察法》实施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不断增加。众所周知,辩方即使付出巨大努力,法院判决的刑期也往往“坚如磐石”,极少改动。仅少数个案,经过辩方的顽强抗争,刑期才会略有减少。我曾辩护的一个宝山监委案件,最终将量刑从三年改为两年半,缓刑3年,已是十分侥幸。

 

        2024年9月10日,《监察法》修正草案首次审议并公布,草案共23条修改内容。从这些修改看,监察权限进一步扩大,监察程序也更加严苛。毫无疑问,修正案正式通过后,大多数“官员”一旦涉案,日子将会更加煎熬。

 

        本文将从被调查人的角度,主要围绕从宽和从严两方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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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期限最长达14个月


        留置意味着完全与世隔绝,既见不到家属,也无法见律师。一旦被留置,被调查人只能“熬”下去,而能挺住不认罪的人,几乎凤毛麟角。

 

        根据现行《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简言之,最长留置时间为6个月(3+3)。司法实践中,极少数人能熬过这6个月的留置期。

 

        然而,修正草案在此基础上,变本加厉,新增规定可再延长2个月,且另有重要罪行的,还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时间。《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可能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3+3+2),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另有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可依照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这意味着,最长留置时间可达14个月(3+3+2+3+3)。

 

6个月的留置期,尚有人能熬过去,但14个月,还有人能熬过去吗?拭目以待。


2、监察人员可采取专门的“禁闭措施”


        关禁闭,俗称“关小黑屋”。《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破坏监管秩序的,可实行7-15天的禁闭。我代理的一个申诉案件中,当事人曾被关2次禁闭,苦不堪言。

 

        《监察法》修正草案借鉴了这一规定,新增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经依法审批,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期限不超过7日。

 

        但这一条款,仅适用于监察人员,不针对一般被调查人。换句话说,监察人员在责令侯查、强制到案、管护和留置措施外,还可能面临“禁闭”这一特殊对待。

 

        当然,禁闭的环境是否与《监狱法》规定的相同?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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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责令侯查、强制到案、管护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采取拘传、取保、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但现行《监察法》只规定了留置一种措施。就我个人了解,几乎所有涉案“官员”,都被留置过。

 

        《监察法》修正草案与时俱进,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的规定(分别对应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如果说,留置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那么,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就类似于拘传、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具体期限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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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被调查人和犯罪嫌疑人基本实现了平等对待。不再是所有涉案人员都必须留置,可有其他处理方式。


2、被调查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现实中,监委留置期间,当事人及家属几乎只能“躺平”。根据现行《监察法》,被调查人一旦被留置,其及近亲属,连申请变更留置措施的权利都没有。换言之,留置与否,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监委手中。

 

        而根据《监察法》修正草案第五十条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无权申请到有权申请,虽然结果可能难以改变,但就程序而言,也算是进步。


        3、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中央和地方出台了诸多文件。习近平总书记也曾表示:“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但在现实中,仍有监管人员声称:“说句难听的,扶持一个企业我真没那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抓住一点小问题,一放大这个企业就要完了”。

 

        为避免企业因涉案而被毁,《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护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当然,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无须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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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仍需探索。

 

        现行《监察法》规定了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但如同隔靴搔痒,实际作用有限。修正草案新增了“特约监察员”制度,由监察机关聘请特约监察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然而,最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就是允许辩护律师介入调查阶段,允许律师会见被调查人。但遗憾的是,修正草案中仍然没有相关规定。

 

        总的来看,《监察法》修正草案的内容呈现出“严”与“宽”的双重趋势(以严为主)。留置期限的延长以及新增的禁闭措施,显然让监察程序更加严厉,对涉案人员的压力更大。然而,修正案同时引入了更多灵活的强制措施,赋予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申请变更留置的权利,并加强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反映出一些人性化的改进。尽管如此,律师无法介入调查阶段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这意味着,未来如何平衡监察权力与被调查人权益?依旧亟待完善。

 

        虽然,《监察法》如此强化严厉,但考公务员依然趋之若鹜,这种吊诡,只能说,人人都认为自己是例外,丧钟为他人而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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