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问题及审查重点

曾经,四类外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定罪量刑“的参考,但2021年刑诉法解释赋予了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能力后,大量的四类外意见涌入法庭,充当着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专门性报告的证据属性、审查标准等成为控辩审三方关注和交锋的焦点。
作者:赵森
2025-03-06 13:53:40

        曾经,四类外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定罪量刑“的参考,但2021年刑诉法解释赋予了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能力后,大量的四类外意见涌入法庭,充当着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专门性报告的证据属性、审查标准等成为控辩审三方关注和交锋的焦点。

 

        对比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87条河2021年解释第100条,除了将“检验报告”修改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外,还做出了如下修正:将87条的适用前提修改为“因无鉴定机构”;其次,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修正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后,在有专门知识人不出庭时,将专门性报告排除规则与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保持一致。


        依据当下刑诉法解释,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规范主要集中在“鉴定”一节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刑事领域专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基本制度框架。


        司法实践中,据学者统计,专门性报告一般以鉴定意见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报告等形式出现。虽然2012年刑诉法解释将检验报告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但实践中,检验报告基本上就是定案依据。从检验报告所涉裁判文书披露,采信率高达94.2%!


        但问题在于,这类专门性证据既缺少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也缺少相应的标准、方法和程序上的管控,更缺少有效的审查认证规则。在认罪认罚制度因素的影响下,很难接受严格的举证质证程序,存在被法庭不当采信的可能。


        实际上,从法理上而言,专门性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不明确,显然不属于既有的8种法定证据类型:1,专门性报告并非书证,书证是实物证据,而专门性报告是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陈述,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2,专门性报告并非鉴定意见,司法鉴定范围明确,限于四类,而专门性报告解决的是,司法鉴定类型外的其他专门性问题,二者范围并不相同,应该理解为互补而非包含关系。而且,二者的生成环节质量把控机制严密程度不同,存在根本差异。3,专门性报告并非证人证言,证人系就自己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人,并不包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专家证人。4.专门性报告并非司法鉴定检验报告,2012年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检验报告,但其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并不相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均属于四类报告。


        因此,虽然专门性报告的很难归类,但鉴于司法解释将其规定在鉴定一节,只能参照该节规范对其予以质证。但问题是,该节的规范的规定只要求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原因是,鉴定意见在生成环节有严格的质量把控机制,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官缺乏专门知识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实质审查,进行形式审查在多数情况下能够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然而,立法者忽略的问题是,在四大类鉴定外的无论鉴定还是检验,因为缺乏监管及严格自律,在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如,上海、广东等地出台了《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规范》,对需要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但这种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了失范风险。


        如2023年上海市市监局对市内检测机构抽查结果显示,约55%的检测机构存在违规情况,广东省的违规率是34%左右,样品管理不规范、超范围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报告和伪造检测数据问题等都位列其中。


        而且,对鉴定或检测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路径,无法有效识别鉴定或者检测风险。鉴定意见对鉴定过程要求较高,取样、保管、运输、检测和分析环节稍有失误护着不规范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相较而言,四大类鉴定之外的检验检测过程因无明确规定,难以对上述过程形成有效监督。如果一些检测依照个人爱好和操作习惯,那么个人的执业素养就会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进而影响报告的可靠性。


        还有另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是,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普遍不出庭,加大了对专门性报告的审查难度。据调研,到目前为止,二者的出庭率都不到10%。这种情况下,专门性报告的审查,如果不在庭外寻求专家辅助人的支持,一般都流于形式。


        因此,就这些专门性报告的质证而言,除了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进行实质审查,尤其查明是否具有科学原理,是否遵循科学原理。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寻求专家辅助人的帮助,进行实质审查。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标准对专门性报告科学原理的的可靠性进行审查:1,科学原理是否明确,这是进行审查的前提。无论检验型还是经验型的专门性报告,都应有相关的科学原理作为基础,区别仅在于领域、确定程度、表达方式不同而已。2,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专门性报告的类型不同,对原理的可靠性要求不同,对于新型专门性报告,必须有相关权威资料或者可信性证据能够证明此类报告的原理是可靠的。


        仅能够证明原理可靠性还不足以保障报告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更重要的是要审查报告结果生成中是否正确适用了科学原理,而这一点对外行人来说更难审查。


        一方面,要审查操作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要求,虽然可能有多种鉴定或者检测方法,但无论选择哪种方法操作,应当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这就要求鉴定或者检测人应当对操作过程和方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且有证据证明。


        另一方面,注意分析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科学原理要求。由于不同类型鉴定或者检测的原理不同,对分析方法也有特定要求,对分析计算方法的审查也是重点之一。以司法部发布《个体识别技术》规范为例,检验程序、系统评估中对计算公司都有明确规定。


        另外,要注意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为例,其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中要求应当详细阐述鉴定人依据科学理论知识,通过对……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但实践中有很多专门性报告,尤其检测报告并不进行论证或者论证不足,此种情况下,仅进行形式审查,显然难以发现问题所在。


        以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们在审查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就发现检测报告在检材保管、检测方法、检测依据、检测仪器、数据造假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因此,强化对专门性报告的实质性审查并进而影响司法官的判断,应该是解决案件的有效思路,可以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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