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个什么东西?

纪委、监察、反贪、反渎等部门整合为监察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作为一个律师,我并不关心这些机构的人事调整与整合,我更关心的是,未来这个机构将会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受到什么样的约束。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当然是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作者:吴鹏彬
2019-05-27 16:52:21

        纪委、监察、反贪、反渎等部门整合为监察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作为一个律师,我并不关心这些机构的人事调整与整合,我更关心的是,未来这个机构将会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受到什么样的约束。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当然是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传唤、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现在的纪委办案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纪委的“两规”、“两指”,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不在第三方羁押场所(看守所)执行;审批也是走的党内程序;律师不能会见,家属更不能会见;未来如果判处有期徒刑,“两规”期间也不能折抵刑期;纪委双规期间的讯问笔录一般也不作为证据在法庭上用。它是一套“法外之法”。

       这套“法外之法”给办案带来便利,当然,凡事都有两面性,这样缺乏监督的办案也很容易“出事情”。温州工投总公司於其一就是“两规”期间被六名办案人员溺死在冰水桶里,三门峡中级法院副院长也是死于两规期间。从我们接触的信息来看,这两起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这是“两规”广受诟病之处。此外,因为它是“法外之法”,在国际合作当中也名不正言不顺。纪委的取的证不算“证据”还必须检察院炒一遍冷饭,这在资源整合及跟刑事审判衔接上也显得很怪异。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首先是可以整合资源;其次,是把权力法律化,名正言顺,便于办案,也便于跟刑事审判程序衔接。纳入法律化,方向上来说,是正确的。

       不过有权力就要有约束,“法外之法”当然不可取,一个“依法”取得的超级权力则是更可怕。未来监察委员会将拥有什么样的权力,每项权力将受到什么样的对应的约束?这是一个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留置”应该就是相当于现在的“两规”或者说刑事拘留。近日,山西监察委员会发布信息,对调查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这被称为“留置”第一案[ 腾讯新闻  2017年4月16日检索 http://finance.qq.com/a/20170415/020594.htm ]。不过该则通报信息极为简单。我认为,关于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未来的制度必须明确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留置多久?目前的“两规”并没有一个规定,新余人大主任周建华被“两规”一年左右。我相信未来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留置多久,如何延期。

        第二,留置在哪里?现在的“两规”是纪委自己的办案点或自己租赁的宾馆改建,场所内缺乏第三方的监督,这给刑讯逼供提供了便利。温州於其一就是死在温州纪委办案点“清风苑”。“留置”是在自己的办案点还是会放在现在的看守所,还是比照国安局一样有一个监察委员会自己的独立的看守所。目前还不得而知。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审讯跟羁押分离,是避免刑讯逼供发生的有效措施,现在的看守所规公安管理,专家一直呼吁要将其转移到司法局管理。监察委的留置如果还是在自己的办案点,那么,本质上跟“两规”没有大的区别,只不过你把“两规”改名为“留置”。

       第三,留置期间能不能见律师?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受贿案件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职务案件律师可以会见。重大受贿案件现在的标准是300万。未来监察委员会办案期间,律师能不能会见?现在没有规定。

       第四,留置期限能不能折抵未来刑期?我感觉,既然是纳入法律化,留置期限将可以折抵刑期。

       第五,留置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人?现在的“两规”是党内措施,应该不能适用于“非党员、非干部”的普通百姓。我在温州辩护时也发现温州纪委双规了一个非党员、非干部的农民一个月,但是,这显然是不合规的。未来监察委员会也要办行贿罪的案子,所以,“留置”肯定也要适用于普通百姓。故此,有人说,监察委的改革是他们体制内的事情,其实不是那么简单,它有可能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以上是关于留置的五个问题。未来如何设立制度,值得关注。

      任何权力都需要有约束,没有约束的权力如太锋利的刀,容易砍死对手,也容易伤到自己,刀自己也容易受伤。让我们且走且观察。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