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与法律风险防范(节选)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已有一年半时间。本研究报告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分析公开的已决虚假诉讼及相关刑事案件,了解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现状;并通过区分民事诉讼证据不真实和虚假诉讼行为,以期帮助代理人、证人或为诉讼提供担保等参与人防范在民事诉讼中的风险。
作者:黄佳德
2019-05-29 10:44:53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已有一年半时间。本研究报告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分析公开的已决虚假诉讼及相关刑事案件,了解司法实践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现状;并通过区分民事诉讼证据不真实和虚假诉讼行为,以期帮助代理人、证人或为诉讼提供担保等参与人防范在民事诉讼中的风险。


一、法律的理解适用

1.何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表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罪刑法定原则,本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中的原告方。

  对于“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刑法》条文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均没有使用“虚假诉讼”一词,“虚假诉讼”只是司法解释与法学理论对相关规定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倾向认为,实践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认定。

  关于诉讼阶段,一般认为,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

2.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为前提。

  虽然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又仅限于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以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为前提。但是,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并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一方面,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符合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要件,但这一要件的满足,显然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会妨害司法秩序,而且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本罪与其他罪名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比虚假诉讼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两个罪名量刑幅度内最高刑相同,而虚假诉讼罪最低可判处管制,但帮助伪造证据罪最低为拘役,且虚假诉讼罪可单处罚金,可见,虚假诉讼罪最低刑轻于帮助伪造证据罪。

  同理,虚假诉讼罪最低刑轻于妨害作证罪。


二、典型案例

  笔者检索的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象法院为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限定审理程序为一审、二审,统计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往前至2015年11月1日。其中因虚假诉讼行为被判虚假诉讼罪共有5件、妨害作证罪22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0件、诈骗罪4件,另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三、如何区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不真实与虚假诉讼

1.举证不真实与刑法中的“以捏造的事实、虚假事实”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没有表述为“以捏造的事实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只是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要行为人提出的事实是真实的,即使理由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行为人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只要没有捏造其他事实,就不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因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判断结论,也可谓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但不是事实本身。

  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认为,“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一种观点指出:“‘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如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未发生过的商标侵权行为等。 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这里的‘捏造’。”换言之,在双方确实存在民事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篡改其中部分事实的行为,如夸大借条的借款金额、篡改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等(即所谓“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捏造的事实”。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也认为应当允许民事诉讼中存在一定的捏造部分虚假事实的存在。

2.举证不真实与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刑法理论上,妨害作证罪“既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不仅指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通常认为,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包括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例如,帮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也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


四、一些虚假诉讼行为也可能被定为诈骗罪?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2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成立诈骗罪。这种典型的(三角)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同样的道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成立贪污罪。此外,按照通说的观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五、民事诉讼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1.不知者不罪

  从犯罪构成上,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同样,代理人尽到审查义务,或误以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为真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为真时,诉讼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代理律师或证人、鉴定人等主动参与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并且由律师代为起诉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的,则也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

2.犯罪情节

  行为构成犯罪,要求的标准较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并且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量刑部分都不算重。

3.调查取证难,案发率低

  根据公开判决的检索,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发生率并不高,这主要因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现虚假诉讼,以及调查取证都存在很大困难;同时,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且经济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其容易抱团串通,形成攻守同盟。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司法办案机关获取口供、调取相关证据难度较大。目前虚假诉讼并被追究刑责的,大部分案发是源于利益受损第三方的举报。、

4.哪些情形容易被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行为?

  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虚假诉讼行为本就高发,如果案件刚立案原被告就急着达成调解协议,庭审双方“过于和谐”,这些明显的虚假诉讼苗头就很容易被发现。

当然,要发现隐藏在当事人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是非常有难度的。比如房屋买卖案,要证明当事人双方有真实交易意图,还是借房屋买卖躲避债务,需要做大量排查工作,这方面司法机关很被动。

5.作为民事诉讼被告就能高枕无忧了吗?

  根据《刑法》第 307 条之一第 3 款的注意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同样成立诈骗罪。


六、其他问题

1.虚假诉讼罪有共犯形态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注意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说明了对于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以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论处。当然,根据获取的判例,如此定罪量刑的情形非常少见,因为本身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少数。

2.原告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也成立虚假诉讼罪

  “提起”民事诉讼,意味着民事诉讼活动由行为人引起。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仅在事实上属于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而且确实引起了民事诉讼活动。所以,这种行为被评价为提起民事诉讼。

3.虚假诉讼罪不是自诉案件受案范围,控告他人触犯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自诉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在民事诉讼中,允许一定程度上的夸张和对事实的虚构,但是,考虑到虚假诉讼罪的设立以及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情形的存在,代理人和担保人应当审慎审核证据和材料,尽到注意义务,规避自身风险。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与我们联系,索取包含判例的本报告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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