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共卫生事件的患者权益保护与克减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作者:吕璇璇
2020-03-10 13:16:51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北京时间1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宣布:中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截止2月19日24时,累计确诊患者7428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享有接受救治、对病历资料的知情权,以及因医疗事故的赔偿权,亦存在部分限制;为保障患者的就业与获酬权法律设置了特殊保护。鉴于对公共卫生与公共利益的考虑,患者的隐私和临终与身后照护的权益有不同程度的克减。本文关注于探讨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权益克减之法律界限,和权益保护议题。

 

一、我国大陆地区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权益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形式意义上的“患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主要以规范医疗机构工作、明确医务人员职责和解决医疗纠纷为切入点,附带保护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获得赔偿权等患者权利。相对而言,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属于特殊群体,亦是弱势群体。依据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患者(包括疑似患者)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益与一般患者权利有所不同,存在权利克减和特别保护的规定,如下:

 

权益权利内容限制要求特别保护法律规定
    获得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救护、现场救护、接诊治疗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被关心、帮助、救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隔离治疗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不得被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记录、书写、保管病历及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患者与家属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被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信息资料保密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因染病或疑似染病被报告至医疗机构(报告人:单位、个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因染病或疑似染病被通报医疗机构(报告人:国境口岸)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尸检(死亡后48小时),近亲属签字同意可延长至7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尸体解剖查验后告知家属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尸体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求偿11项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就业 阶段性禁止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隔离期待遇:1. 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2. 隔离期视同提供正常工作发放工资;3.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4.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次疫情劳动人事政策的权威解读

备注:本文患者知情权不论及公众对疫情与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知情权

 

二、我国台湾地区患者权益的规定介绍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患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有9部,包括《病人自主权利法》(2016-01公布)、《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2018-10施行)、《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2015-11施行)、《油症患者权益诉讼案件法律扶助办法》(2015-12施行)、《油政患者健康照护服务条例》(2015-02施行),以及四部与精神疾病严重病人强制治疗与紧急安置的规定。鉴于发生在1979年的“台湾油症事件”具有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此处仅对台湾地区的前5部规定予以简要分析。台湾地区对于公共卫生事件患者权益保护,立足于保护患者隐私与名誉,维护患者公平对待权(包括就医、就学、就业等),并设置法律援助与补贴制度以助其在权益受损时申诉之便,如下:

 

权益特别保护规定
平等就医不得无故拒绝向油症患者提供医疗与其他照护服务。《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4条
补贴范围:定期健康检查费用、“全民”健康保险之门诊、急症、住院部分的负担费用《油症患者健康照护服务条例》第8条
知情对于病情、医疗选项之可能成效与风险《病人自主权利法》第4、5条
医疗机构或医师详细记载病历与资料《病人自主权利法》第17条
同意接受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前签署同意书《病人自主权利法》第6条
    名誉  隐私 传播媒体报道不得有下列情事:1. 使用歧视性称呼与描述;2. 与事实不符或足以使人产生歧视或偏见之叙述;3. 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学(业)地点;4.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别名或俗名等足以推断其身份之资料。《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3条
1. 非经油症患者同意,不得对其录音、录影或摄影。2. 媒体报道油症事件或制作相关节目时,应注意油症患者或其遗属之名誉及隐私。3. 从事油症患者医疗照护之机关、机构、团体及其人员,应维护其隐私与社会生活之经营,不得无故泄漏其资料。《油症患者健康照护服务条例》第6条
申诉结束前名誉与隐私保护《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10条
违反隐私保护义务的罚金规定(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油症患者健康照护服务条例》第13条
 就学招生不得排除或限制油症患者接受教育、应试之权利,或予以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5条
不得以当事人为油症患者为唯一理由,拒绝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对待。《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6条
就业受雇期间,雇主对其薪资待遇、职务分配及晋用等事项,不得予以歧视。《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5条
申诉法律扶助权益受损后一年内可申诉,申诉处理时限为三个月。《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7-9条
民事、行政、刑事与自诉之律师代理酬金、裁判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油症患者权益诉讼案件法律扶助办法》
抚恤一次性抚恤金(新台币二十万)《油症患者健康照护服务条例》第12条

 

三、公共卫生事件的患者权益克减边界的探讨

聚焦1996-2018年期间患者权利研究,国内对于患者权益保护集中于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的研究,包括对精神疾病患者、传染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特殊患者群体的权益克减的法理探讨。就其根本,一则是公共利益优先,二则是权利冲突。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患者在对自身健康负责的同时,也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例如对于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管理的患者须适用隔离治疗措施。患者个体与其他个体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例如患者隐私权与他人(例如配偶、亲属)知情权的冲突。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各地政府陆续颁布防控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要求个人如实填写报告健康状况。前不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并实施。《决定》明确,个人如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规定》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为应对突发时间或紧急状态的授权性立法,尽管授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的权限空间,但制定的措施仍应遵循比例原则和最小利益侵害原则,措施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与《规定》,收集新冠肺炎患者与疑似患者信息无可厚非,该等信息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规定属于公共数据。对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数据收集与公开实则是对患者隐私权之克减,应当确定法律边界。疫情防控期间,患者的个人信息、隐瞒疫情的个人信息(普通市民)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公开频率或越来越高,在不妨碍有效遏制个人隐瞒疫情的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应明确和普及个人信息合规收集、公开、使用的法律规则与边界。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结束后,对于包含患者(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姓名、年龄、居住地、就业求学地等),应当列入“非开放类”公共信息,不得向公众与第三方开放。同时,笔者认为尚须关注与探讨的权益克减法律边界包括:

 

权益克减边界参照法规规定
知情权参照抢救急危患者病历限时补记规定,详细记录、保存患者病历与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同意权接受侵入性检查或治疗、特殊检查前,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同意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隐私权1. 禁止公开患者(疑似患者)个人信息,但疫情控制期间因防控之需公开其所在区域的除外;2. 禁止社区自治范围内,公布患者与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但因防控之需公开其居住地(仅需公开路名、楼道号);3. 限制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报告疑似患者信息的获酬行为;4. 从事患者医疗照护之机关、机构、团体及其人员,维护其隐私,不得泄漏患者资料;5.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患者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学(业)地点;6.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披露患者别名或俗名等足以推断其身份之资料;7. 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对患者录音、录影或摄影。1. 政府对于突发事件授权立法,医疗机构执业,以及居民自治之限制。2. 违反患者隐私保护义务,行为人与单位依法从严追责。(《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名誉权 传播媒体报导不得有下列情事:1. 使用歧视性称呼与描述;2. 与事实不符或足以使人产生歧视或偏见之叙述;3.  媒体报导疫情或制作相关节目时,应注意患者或其遗属之名誉及隐私台湾地区《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3、6条

 

四、公共卫生事件的患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是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与社会尊则,其为公共卫生与利益克减个人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考虑特别保护治疗期间与康复后的平等就学、就业权利,建立公益法律援助制度帮助其在权益受损时的申诉主张,以及对不治患者家属的人文关怀。具体如下:

 

权益特别保护参照法规规定
 就学招生不得排除或限制患者接受教育、应试之权利,或予以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5条
不得以当事人为患者为唯一理由,拒绝其住宿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对待。《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6条
就业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患者平等受雇待遇,受雇期间,雇主对其薪资待遇、职务分配及晋用等事项,不得予以歧视。《油症患者权益保障办法》第5条
法律扶助1. 纳入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2. 建立非营利机构支持诉讼机制;3. 确立律师代理诉讼补贴制度。借鉴检察院公益诉讼制度、中小投服支持诉讼制度、台湾油症患者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身后照护1. 事前告知家属尸体安置与解剖事宜;2. 在确保卫生安全的前提下,保存不治患者遗物归还患者家属;3.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结语:

医疗卫生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城乡区域均等化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应当享有平等救治的权利,政府与民众亦应当特别注意患者隐私权克减的法律边界,并设法保障患者不受歧视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