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一条来自小红书博主@贺望兰的《维权声明》视频再次唤醒了AI换脸侵权问题的热度。
博主贺望兰指控盗用了自己肖像的视频,是一位ID为@映峰大叔的AI创作博主发布的题为《朱门画皮》MV视频,该视频内容系由AI生成。
博主贺望兰是一位模特,形象具有极高辨识度。而《朱门画皮》MV中的女主角形象无论是面部形象还是服饰配饰都与博主贺望兰在2026年2月3日发布的原创视频中的本人形象高度一致。

4月23日贺望兰对此发布了《维权声明》视频,该事件的讨论迅速在网上发酵,获得了网络新闻媒体的报道。当日,博主映峰大叔发布了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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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侵权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在AI生成的图片、视频中使用的他人的肖像从而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了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除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无论使用目的如何,只要未经同意,就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此外,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亦属于侵权行为。
AI短剧、视频是肖像权侵权的重灾区,在维权方面,当下已经有不少明星成功维权的案例。比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迪丽热巴起诉短剧制作方侵害肖像权的案件中,法院不仅认定短剧制作方构成侵权,还认定短剧播出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需同样承担侵权责任。

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神似”、“撞脸”、“巧合”作为抗辩理由。
关于所谓的“神似”,有被告主张现实中亦会出现长相相似的情况,AI生成内容中的角色仅仅是和原告肖像构成相似,并不是原告本人。
然而,当一个特定人的外部形象达到可以被识别的程度,将其反映在视频、图像、雕塑等载体上之后,就构成了法律所保护的肖像。这就导致有些AI换脸视频中的人物,即使没有完整一比一复刻一个人的面部特征,但通过一些特征、轮廓、发型等特征能够达到识别出特定人的程度,也会构成肖像侵权。
而关于“撞脸”、“巧合”这类抗辩,被告往往主张自己没有使用原告肖像的故意,无法预见AI生成的内容中含有他人肖像。
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被告曾利用原告肖像进行过训练或者技术生成,法院一般会认定AI内容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侵权内容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此时如果仍主动选择该内容发布,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明星肖像被侵害的案件当中,由于明星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AI内容制作者和发布者对明星肖像的注意和审核往往具有较高的义务,被告即使提出“撞脸”、“巧合”的抗辩,也难以逃脱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要求AI生成内容制作、发布者对一般社会公众的肖像负有和明星肖像一样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显然是不太合理的。这也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在被AI换脸的情况下,维权的难度会有所提高,往往在判断AI生成内容中的人物和当事人形象的相似度和可识别性时,需要更多的证据和事实来支撑。

就比如最近报道的汉服妆造师白先生的遭遇,他曾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几张自己的汉服照片(上左图),后发现一款短剧中出现了和自己的面部、妆容、服装、造型相似度极高的角色(上右图)。这种情况下,AI生成内容和原告本人高度相似,已经达到了不太可能存在“巧合”的程度,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但如果仅仅是面部具有一定相似度,并不完全一致,且AI生成人物的服装、妆容、造型已经和原告形象存在较大区别时,同时也没有在案证据反映被告在生成AI内容时确实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确实存在“撞脸”可能的,认定肖像权侵权也会面临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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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亦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上的名誉,指的是一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构成的综合社会评价。
如果AI生成的内容与特定的自然人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且该内容涉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造成影响的,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
这一点也是博主贺望兰和白先生所遭遇的问题。

回到开头所讲的博主贺望兰的遭遇,在映峰大叔《朱门画皮》MV中,他以暗黑风格,通过女主角形象演绎和歌词来讽刺那些被欲望裹挟、虚伪狡诈的人,其中多处使用骷髅和面具来展现女主形象。
再回到MV的标题《朱门画皮》,“朱门”极易让人联想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诗句,而“画皮”则是清代《聊斋志异》中的故事,故事中狰狞的恶鬼能够通过画有各色面容的人皮来换脸,在整个MV画面借用博主贺望兰具有显著辨识度的形象进行演绎的情况下,很难不会对博主的形象产生负面化影响。
另外,在使用了白先生形象的短剧中,与白先生形象高度相似的角色“刘大”则被塑造成了一个游手好闲、好色龌龊的形象,在剧中被评价为“人厌狗嫌的男人”。而白先生的朋友曾看到这部短剧并发截图询问他剧中是不是本人,可见已经对白先生的个人形象和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影响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肖像权范畴。
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六“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同为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被告孙某未经原告程某同意,使用AI 软件将原告程某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该摄影交流微信群内;后原告程某多次制止,被告孙某仍继续使用涉案AI 软件将原告程某的上述微信头像肖像照片AI 生成衣着暴露且身体畸形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微信私信原告。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孙某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可见,使用AI生成内容丑化、负面化、恶俗化他人形象,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也会构成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