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途”说《民法典》合同编之背景介绍

尽管“合同”充斥着整个社会,成为尽人皆知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什么是民法上的合同,是首先应予解明的问题。是故,在介绍逻辑严谨、体系严密的合同法律制度之前,先结合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与合同法学基本理论,介绍有关合同的基本问题。
作者:孙建
2024-12-04 14:46:34

        《民法典》物权编之后是合同编,一共有3个分编,29章,526条,几近《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当今社会,以分工协作为基础,以开放交流为特点;小至个人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运行,自给自足已属根本不能。惟其如此,现代社会可谓是合作的社会,在其中合同几可谓无处不在,因而有人说,在商业时代里,合同是反应交易的法律形式,正是无数的合同支撑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合同在现代法上居于优越地位。尽管“合同”充斥着整个社会,成为尽人皆知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什么是民法上的合同,是首先应予解明的问题。是故,在介绍逻辑严谨、体系严密的合同法律制度之前,先结合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与合同法学基本理论,介绍有关合同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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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所谓和合齐同、志同道合、合而不同。合同具有多重意义,不仅是一个日常用语,也是一个法律术语,二者的意义不同。就作为法律用语的“合同”而言,有行政法上的合同,有民法上的合同。就民法上的合同而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合同。


        可见,即使在法律用语场合,合同也可以有多重意义,并不局限于一种含义。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多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新中国建立以前,民法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今,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合同概念。


        在一个国家尚且如此,国家不同,合同的含义和内容也存在差异。英语中的“Contract”,法语中的“Contract”或“Pacte”,德语中的“Uertrag”或“Kontrakt”,意大利语中“Contractus”。“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两部分组成。“Com”由“Cum”转化而来,有“共”的意思,“Tractus”有交易的意思。因此,合同的本义为“共相交易”。然而,究竟应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而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历来规定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前述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该规定内容究竟是狭义还是广义,见解不一。有观点认为此处民事关系应作限制解释,解为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指债权合同,是狭义上的合同概念。亦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并不限于债权合同,还包括其他合同,采纳了广义的合同概念。我国民法制度上的合同到底是广义合同概念还是狭义合同概念,让我们一起追随当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流变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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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简言之,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言之,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之间交易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在中国大陆,就近20年,最先让人想到的是1999年的《合同法》,这是一部关于合同的统一的法律,是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它当然并非合同法的全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一起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从世界上典型国家的经验来看,合同法是规范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是随着商品交换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同样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与深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阶跃迁。


(一)经济、涉外、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


        1、《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合同,冠名合同的法律,使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尽管它主要是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法共七章、57条,规定了10种典型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指引、参照,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共七章、43条。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部法律属于总则规定,没有区分具体的合同类型,而是就合同问题作的一般规定。

        这期间,1986年4月颁布《民法通则》,第一次使用了“合同”概念,而不再使用已经在中国用了30年之久的“经济合同”一词,是中国合同法乃至民事立法的一个大转折、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


        3、《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该法共七章、55条。这是中国实行技术商品化的法律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技术知识(脑力劳动)是商品,纠正了在中国长期存在的只有体力劳动“创造”财富的偏见。

        1993年,中国立法机关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使之能够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但是,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仍然处于“三足鼎立”的局面,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呼唤出台统一的合同法。


(二)统一的《合同法》时代


        1999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采取总、分结构,共22章、428条。总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分则以十五章的篇幅内容规定了十五类具体合同。《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律,第一次先由学者起草建议草案,并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始终吸收学术和实务两方面的人士参与,是我国民事立法高水平的典型代表。


        当时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包括“五院四系”、对外经贸大学、清华大学以及社科院法学研究所11家单位的合同法专家在1994年起草了合同法草案学者建议稿,此后于1997年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合同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审议,历时五年、数易其稿,最后《合同法》终于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出台。统一的《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合同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次成功的立法经验,为此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乃至本次《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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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采用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提取诸多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具有共通性规则和原则,比如《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已被提升至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的许多规定也吸收了《合同法》中的规则。所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也删除了与《民法典》总则编重复、冲突的内容,或者说被总则编接纳吸收的内容,合同编不再重复。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即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其中,合同编以合同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要求,形成了合同编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拆分审议,对合同编进行了二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合同编随同《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合同法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经济合同到全面合同,从合同管理到合同裁判。中国合同法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中国社会变迁史的一部分,合同法从无到有,合同观念从落实国家计划工具到市场主体追求合法权益工具,国家在对待合同的角色从过去强调合同管理变成国家充当市场规则的裁判者。而《民法典》合同编则是在这一基础上继往开来,作出修缮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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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施行后司法实践反馈,以及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继续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本次《民法典》编纂对合同制度作如下主要修改并使之发挥更多作用:


(一)合同编通则修改了部分重要的合同基本制度。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履行与抗辩、代位与撤销、变更和转让、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作了较为全面的修缮: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增加了非合同之债、多数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完善合同成立制度,增加了电子合同、预约合同等合同成立方面的制度;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实际情况规范强制缔约制度;完善合同效力制度,新增违反报批义务当事人的责任;完善合同履行制度,增加节约自愿、绿色环保的履约原则,具体规范上增加了债务抵充规则;完善合同保全制度,增加修订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债权变更制度,细化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规则;完善合同解除制度,新增确认解除效力之诉制度;完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担保法》定金规则的规定。


(二)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


       在《民法典》编纂活动开展之前,我国的债法规范在整体上呈现出松散化的特征。各类债法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中,不同类型之债的规范充实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别。


       如何在维护既有单行债法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统合现有债法规范,实现债法规范的体系化就成了一个需要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回应的问题。从立法结果来看,本次《民法典》编纂没有设立债法总则,而是采用设立适用条款和增设合同编内容的方式,使合同编成为具有统领债法功能的“准债法总则”。这是因为考虑到原《合同法》总则已经涵盖了大部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合同编通则在合同法总则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更好地规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


       1、合同编通则增加指引性条款,具体规范规则可以适用到非合同之债。

       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2、合同编通则改变严谨性修辞,具体文字表述统一使用“债”、“债权债务”。

       对于适用于所有债的类型的共同规则,合同编通则条文中尽量不使用“合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的表述,而是采用“债”、“债权”、“债务”的表述,只是为了保持合同编体例结构的清晰和完整,合同编各章标题仍然都采用“合同”字样。


       3、合同编通则补充一般性规则,具体债法制度得以丰富发展、不断完善。

       合同编通则在《合同法》总则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合同编第五百一十五条至五百二十一条,共7个条文,对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合同编第五百五十二条对债务加入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合同编分则在《合同法》15类典型合同基础上增加4类典型合同。


       为适用现实需要,《民法典》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十五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四种新的典型合同:


       1、保证合同

       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二分编第十三章)。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改变了《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制度变化,是我国保证法律制度立法的最为重大的变革。


       2、保理合同

       为适用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二分编第十六章)。就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人的权利以及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保理人之间的顺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3、物业服务合同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在总结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了系统规定。有关物业服务内容,还要体系参照物权编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侵权责任编中高空抛物问题的规范。


       4、合伙合同

       基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商事合伙制度,《合同法》没有规定合伙合同,故本次增加规定合伙合同(第二分编第二十七章)。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合伙合同的终止等内容。


(四)合同编分则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作了规定。


       准合同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指非因合同、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二十八章是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丰富了无因管理的类型,没有规定的事项准用委托合同;第二十九章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在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排除不当得利返还的情形。


(五)《担保法》不再适用,《担保法》中定金和保证的规定为《民法典》合同编所吸收。


       《民法典》颁布后,《担保法》失效而不再适用。有关物保即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当中,有关定金制度规定在合同编总则编违约责任章节里,有关人保即保证合同规定在合同编分则编典型合同当中。担保法律制度拆解在《民法典》各个分编当中,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起到担保法总则的作用。有关担保法律制度还要结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一并研究、理解和适用。

 

       以上是一些关于合同编编纂、内容和功用的背景介绍,下面我们开始正式进入合同编的具体条文,首当其冲为“第一章一般规定”,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等基本性、根本性问题。请看下集《“道”听“途”说<民法典>合同编之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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