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首例以刑事手段打击游戏领域“非法剧透”行为的实战案例在各处刷屏。
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标题并不是大家下意识中认为可能和案情适配度更高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而是一起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

根据“警民直通车上海”、“上海发布”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消息:

想要弄明白为什么几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的是著作权而非商业秘密,就要先搞清楚他们到底被指控做了什么。
根据“上海发布”的报道,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游戏爱好者,为博取流量、获得平台和用户打赏,通过破解游戏测试包体方式、制作侵权视频并通过平台发布。”“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的报道表示,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周某是个‘00后’,高学历的他懂技术,会反编译,是一名游戏圈的“技术大神”。另据青年报消息,嫌疑人周某还是数学系博士。然而他不满足于等官方更新,而是自己动手,从游戏测试包里“挖”出还没公开的角色、场景、技能动画,做成视频发到网上。”
从上述内容可知,周某等人被指控涉嫌的行为包括:
① 破解游戏测试版安装包体,获取其中尚未公开的动画内容;
② 将动画内容做成视频发到网上。
看到这些行为,一般网民首先会联想到它们是不是都是涉密未公开的?因此很容易将这些行为应到《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行为:
「破解游戏测试包体,从游戏测试包里“挖”出还没公开的角色、场景、技能动画」可能对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第一项「以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将上述未公开内容做成视频发到网上」可能符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第二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公众可能会认为,这些行为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适配度较高。
然而,这些行为同时也可能落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
提到侵犯著作权(版权),大众容易联想到的往往是抄袭、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等。
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场景建模一般属于美术作品,相关角色、场景、技能动画一般属于视听作品。周某等人将动画内容做成视频发到网上,使大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访问观看,涉嫌侵犯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然而,和大众普遍认知不太一样的是,周某等人被指控的“破解游戏测试包体”的行为,也可能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53条第6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特别规定了对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的保护,禁止未经许可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
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同样也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了侵犯著作权形式犯罪的范畴。
之所以缺乏对这类破解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的认知,可能与《刑法》的修订有一定关联:
自2021年3月1日开始,2020年12月26日修订的《刑法》正式施行,《刑法》条文明确在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中新增了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并沿用至今。在此之前,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技术措施有关的问题,这次修订也算是与时俱进了。


笔者认为,此次案件没有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指控,有可能是因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所得金额没有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下“情节严重”的入罪要件。
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和犯罪有关的金额直接挂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 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而根据报道,周某等犯罪嫌疑人均系游戏爱好者,其获益渠道无非是为平台和用户打赏,可能难以赚取高达30万元的违法所得。
与此同时,此类游戏内容泄密对于游戏厂商来说,其损失也很难量化,这就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亦难以确定。
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在实践中难度也更高。为了认定被“剧透”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这些信息中的秘点,此外还需要权利人证明其已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要求都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难度。
因此,权利人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时,往往不是不想,而是不易。

相比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情节严重,只需要达到:
①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②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③ 二年内因实施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④ 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⑤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⑥ 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述第②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30万违法所得到侵犯著作权罪的3万,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可是低了足足十倍。
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在网上发布他人作品是在为爱发电,但打赏和流量客观带来了营利(如B站充电、某些视频平台根据播放量默认获得广告收益等等),即使没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标准,但只要网络点击量达到10万,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也就是上海发布的报道中提及“单篇点击量超过10万次”的原因了。

《【最新】沪上首例!上海侦破游戏 “剧透” 案,3 人被抓》,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2026年2月27日

由于笔者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仅从假设的角度分析,对于周某等人实施的单纯的“破解”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具体事实,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辩护的空间。
然而,即使破解行为被排除,也无法回避几名犯罪嫌疑人还实施了将游戏画面视听作品在发布在信息网络且点击量超过10万次的事实,单是上述行为就足以落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了。

《惹毛米哈游?00后“大神”被刑拘,最新回应》,中国青年报,2026年2月27日
“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提到,周某懂技术,会“反编译”。要了解什么是反编译,就需要理解什么是“编译”。
大家都知道,计算机软件是用编程语言(如C、Java、Python)编写代码而形成的,这些代码就被称为软件的“源代码(源程序)”。然而编程语言是给人类程序员使用的,人类能看得懂源代码,但只会二进制的计算机却看不懂,为了让计算机能够运行人类写出的软件,就需要把源代码转换成计算机能够看懂并运行的二进制“目标代码(目标程序)”,这个过程就叫做“编译”。
所以,我们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游戏和软件,使用的安装包就是软件的目标代码,这种目标代码人类是看不懂的。如果要把游戏的安装包转换成人类能看懂的编程语言写就的代码,就需要进行“反编译”,因此反编译也是软件开发中常见的工作流程。
目前,有很多反编译工具,对于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人类来说,往往通过简单的学习,不需要太高的门槛就可以使用这些反编译软件。
所以,游戏厂商为了避免自己的游戏包体被反编译后可以轻易解读,一般会采取混淆的技术手段,主要作用是让反编译后的代码看起来不具有语意上的含义,增加源代码内容被解读的难度(例如源代码中的英文单词“function”在混淆后,反编译出的内容可能是“B2ECD6KE”这样无意义的乱码,从而反编译的人就很难猜出这段代码的作用了)。
一般情况下,混淆只是最基础的保护措施,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别人无法破解混淆后的反编译代码。所以相应的,还会采取对美术素材进行加密、增加在线验证机制等保护措施保护软件中的作品。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被破解的游戏软件包没有采取上述混淆、加密、验证等进一步的技术措施,行为人仅仅是通过最简单的反编译就能获取到游戏软件包体中的内容,更有甚者,有些安卓手机软件的apk安装包,是可以直接通过解压软件解压缩得到其中未被加密的美术素材的。
此时将软件权利人编译源代码的行为解释成“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从而认定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就不具有合理性了。这也使得在极少数情况下,单纯针对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存在出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高低,就有赖于具体的案情,以及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了。
需要注意,反编译行为的性质往往与后续的相关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除了正常的软件开发、科研过程中的逆向研究之外,若利用反编译技术实施违法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在反编译软件获得反编译代码后,从中非法获取软件加密数据、通信数据等数据后,利用这些数据破解软件加密措施、伪造服务器通信、甚至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情况常见于盗版软件、游戏私服、违法插件、广告刷单、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除了侵犯著作权罪之外,也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