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商标局在向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发送后续商标业务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商标局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中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商标异议案件中的答辩通知、无效宣告案件中的答辩通知等)时,会同时抄送商标代理机构。2025年9月起,商标局通知将不再同步抄送商标代理机构。这一调整意味着,商标代理机构不再作为商标局正式发送通知的同步接收方,商标权利人将成为商标局通知的唯一直接接收人。
这一变化对商标权利人具有重要影响。在以往的实践中,商标代理机构在通知接收、信息传递及程序提醒方面扮演了极其关键的角色。虽然商标登记信息含有商标权利人的地址,但该地址是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对于中国公司而言,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同是常见现象;对于外国公司,商标局通常不会直接向境外地址寄送通知,商标代理机构则几乎是其唯一的信息通道。因此,停止抄送代理机构的政策调整,可能会带来商标权利人无法及时得知商标局通知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因未及时答复或提交文件而产生商标权丧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商标权利人有必要高度重视商标局系统中的信息登记与更新,确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人信息的真实与有效。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12月1日商标局更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书式》(以下简称“2022年书式”)实施以来,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已经增设了“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国内申请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等填写项。对于港澳台地区个人或企业、外国人及外国企业(统称为“外国申请人”),2022年书式保留了“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及“国内接收人地址”栏,以便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大陆地区的文件接收人以接收商标局的后续通知。
结合“中国商标网”更新于2023年3月31日的申请指南(“2023年指南”), 可以看出,商标局对信息接收机制进行了更明确的区分。根据该指南,“联系地址”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当事人,用于接收该商标的后继商标局通知;外国申请人可以指定中国大陆地区文件接收人接收后续商标局通知,但应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的申请。
因此,随着商标局不再抄送代理机构,申请表中“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以及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填写,成为确保商标权利安全的关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指南中还规定,申请人未在申请书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的,不变更该商标的联系地址。我们理解,该规定应能当只适用于2022年12月1日之后申请的商标。这意味着,对于2022年12月1日之后申请的商标,如果申请之时没有填写联系地址,商标局通知将只会寄到注册地址。对于2022年12月1日之前申请的商标,依然可以添加或变更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2023年指南还规定“变更联系地址的,如申请人以前未曾留存过联系地址的,变更前联系地址无需填写”)。
基于上述变化,商标权利人应当根据商标申请时间、地址情况与收件有效性,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和补救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 对于国内权利人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申请的商标,需核实企业注册地址是否能够实际接收邮件。如果不可达,应及时通过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将“联系地址”增加或更新为能确保收件的地址;
(2) 对于国内权利人在2022年12月1日之后申请的商标,需核实申请书中“联系地址”栏目是否填写以及填写内容是否有效。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若未填写联系地址,但注册地址可确保收到邮件签,无需额外操作;
●若未填写联系地址且注册地址无法确保收到邮件,商标权利人应通过定期自查的方式(建议每两个月登录中国商标网监控商标状态)确保掌握商标动态,必要时可重新提出新的商标注册以降低风险;
● 若已填写联系地址且能正常收件,无需进一步操作;
● 若填写的联系地址已失效或无人接收,应尽快通过商标局办理变更联系地址。
(3) 对于外国权利人,需要核实是否已经指定国内接收人,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 若尚未指定,应尽快指定一家具备商标代理资质的中国境内机构作为国内接收人,并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 若已经指定接收人,则应定期核实该接收人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保其具备长期、稳定的沟通能力。若接收人信息失效或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随着商标局“不再抄送代理机构”政策的实施,商标权利人应以更为审慎、系统化的态度完善自身信息管理体系,从地址登记到联络更新,从状态监控到风险应对,构建完整的商标信息管理机制,以确保在新的制度框架下依然能实现商标权利的持续、稳健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