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交易市场中,偏差电量是指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实际用电量与计划用电量之间的偏差。计划用电量如果与实际用电量偏差过大会造成资源错配与浪费。如果计划电量远大于实际用电量会造成电能浪费、发电机组损耗,如果计划电量远小于实际用电量会造成用电单位产能减产、资产闲置。因此,尽可能准确地预测计划电量,减少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偏差就成为电力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通过设置偏差电量考核机制,即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偏差电量进行奖励或惩罚,来对偏差电量进行管理,实现减少偏差电量的目的。
如果电力用户直接进行电力交易,则偏差电量的承担方由电力用户承担毋庸置疑。但实际中,售电公司往往作为大量电力用户的代理,代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售电公司运用自身的技术能力去匹配用电单位不同的负荷曲线、峰平谷分时电价及其他要素,来实现用电单位节省电费的目标,并分享该节能效益。售电公司代电力用户参与电力交易时,售电公司有其自身偏差电量考核的责任。但由于售电公司只是代理机构,用电规划及实际用电仍在电力用户一端,电力用户电力计划的失准会影响到售电公司的总体电力计划。因此,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会就偏差电量考核进行分担,分担方式会在《售购电合同》中进行明确。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间分担偏差电量考核的若干细节问题,通过案例来分别讨论:
1.偏差电量考核费用先由售电公司支付,之后售电公司向用电单位追偿。追偿权及追偿比例一般在《售购电合同》中已事先明确约定。如果偏差电量的产生是由电力用户原因造成的,比如虚报计划用电量、擅自停产停业等,售电公司也可据此向用电单位追偿考核费用。但是,如果用电单位已事先向售电公司告知减产、停业计划并提前向售电公司提交相应的用电核减计划,但售电公司并未及时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偏差电量的考核责任应当由售电公司承担。
参考案例: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甘01民终5705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力用户与某己公司市场化电力交易授权委托协议书》及《某己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 关于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购售电偏差考核费损失276692.08元的问题。依据业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10月19日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力用户与某己公司市场化电力交易授权委托协议书》及《某己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后,2022年11月16日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全面停产,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23年度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年停产未经营。 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电力购销的专业机构,明知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未对全年协议电量进行调减或者与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致2023年1月、12月未用电产生巨额偏差电量。 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关于偏差费用分担的约定、被上诉人申报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差异性大小及公平原则,应对被上诉人赔偿的数额予以确定,但由于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虽在审理中提交了其在2023年12月份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明细及发票,但因其同时代理多家电力用户,其所提供的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发票即为被上诉人某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偏差电费,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甘肃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无法区分出其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是否应该属于某戊公司承担的部分,而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请并无不当。
2.从上述案例中还看得出一个细节,即售电公司向用电单位追偿偏差电量费时,还应提供能证明该特定用电单位偏差电量的分户结算凭证,才算完成追偿的举证义务。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102条规定:市场主体的合同电量与偏差电量分开结算。考虑到售电公司作为大量用电单位的代理人而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为市场主体,偏差电量的结算单是向售电公司发放的,售电公司是完成偏差电量结算的第一人,但这些偏差电量是具体由哪些用电单位所产生、如何产生的、具体比例及金额,这些数据的分户管理应当由售电公司自行完成。只有具备了清晰划分偏差电量的具体来源主体,售电公司向具体产生偏差电量的用电单位的追偿请求才算有了充分的依据。
3.即便在合同中做了偏差电量考核费用由售电公司100%承担的约定的情况下,如实际偏差电量的产生主要是因用电单位产生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可能突破合同约定的限制,允许售电公司一定比例的免责。在一则案例中可以看到,尽管双方约定了由售电公司承担100%的偏差电量,但用电单位擅自停产停业且未提前告知售电公司,又未能客观准确地向售电公司提报计划用电量而直接导致了金额较大的偏差电量考核费用,法庭最终判定售电公司在大额偏差电量后果中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而主要责任由用电单位承担。
参考案例: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23民初2551号】
本院认为:偏差考核是针对预测用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产生差异进行考核的手段,具有动态不确定的特点,原被告签订的《山东电力市场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分担正是对不确定性存在风险进行分担。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东电力市场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第六条约定“有关电费收益的结算方式、结算主题、开票事宜等山东省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规定执行”;第二条约定“甲方有责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报年度及月度企业用电计划,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定制购电策略。 甲方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与计划用年量的偏差部分所造成的偏差,考核费用由乙方承担百分之百。 甲方因私自停工停产未提前通知乙方造成每月实际用电量与计划用电量的偏差部分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被告认为原告申报电量为1850万千瓦时(1830万千瓦时+20万千瓦时),原告认为申报电量为20万千瓦时,但11月份实际用电量与上述申报电量均存在巨大差额,实际用电量与申报电量存在巨大差额而产生偏差考核费用513133.51元。原告对被告通知的时间虽符合山东省电力交易基本规则,但原告也应准确提报月度企业用电计划,如实提供用电信息,不宜存在巨大差额。 11月份偏差考核费用513133.51元,应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关于偏差费用和收益分担的约定、原告申报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差异性大小及公平原则对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予以确定,原告应对11月份偏差考核费用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对11月份偏差考核费用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153940元(513133.51元30%)。
出于节能减排的考虑及各自利益考量,用电单位和售电公司在最小化偏差电量问题上目标是一致的,用电单位可以节省电费,售电公司可以从中得到金钱奖励。因此,客观预计用电量、实时监控和调整实际用电量、以及协商最终偏差电量的责任承担比例问题会成为用电单位和售电公司在协商售电协议时的关注重点,以下列明的为常用的机制设计:
协商偏差电量责任条款的核心是将 “单边考核风险” 转化为 “双边共担机制”,用电单位需以数据为支撑(历史偏差率)、以规则为依据(当地考核标准),结合自身用电特性设计分层分摊方案。同时,要求售电公司从 “单纯售电” 转向 “偏差管理服务”(如提供负荷预测等),通过服务增值换取合理的责任分摊,最终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