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4月)》(以下简称《问答》),进一步细化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路径。作为专注于数据合规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从实务角度对该政策的核心要点及影响作出如下分析:
《问答》重申了数据出境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明确仅对“重要数据”和“达到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实施严格监管,一般数据可自由流动。这一设计既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也为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例如,重要数据出境需通过安全评估(不通过率15.9%),但经评估合规后仍可出境(63.9%的数据项获批),表明监管并非“一刀切”,而是通过个案的具体风险评估实现精准管控。除此之外,《问答》也特别强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的相关规定,数据处理者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问答》提出自贸试验区可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清单外数据免于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等程序。这一机制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目前已在汽车、医药、金融等17个领域落地。对于企业而言,需密切关注所在自贸区清单动态,优先选择清单外数据场景开展跨境业务,以降低合规成本。此外,国家通过备案审核和“参照执行”规则确保清单标准一致性,避免区域政策碎片化。
《问答》第8项着眼于集团公司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集团化申报和认证机制两种便利手段,助力企业全球化布局。集团化申报,即境内多家子公司如同属一家集团公司且数据出境业务场景相似,可以由集团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提高数据出境工作效率,解决多主体重复申报的痛点。认证机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在推动出台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进行认证,境内企业和境外接收方任意一方通过认证,企业即可在认证范围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对于通过认证的跨国集团,可在集团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无需分别与各国子公司单独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此次《问答》的发布,是我国数据出境监管从“原则性框架”向“精细化规则”的演进的一个重要表现。相关企业有必要以动态合规视角应对政策变化,结合业务场景选择最优路径。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数据合规领域,可以依托政策提供的明确指引,为企业设计“事前评估-事中管控-事后延展”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方案,助力企业在数据全球化浪潮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