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挥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具体措施,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范围、准则、列示和披露要求,这一制度安排是数字化“软资产”入表核算和资产化管理的重要里程碑,对在某些行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来说,对数据的有效获取,到企业实现价值,都受到了会计准则的限制,《暂行规定》的发布解决了之前有大量资金投入,但是无法准确计量核算的问题,突出企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数据资产有计量,就有了价值,那么投入就可以在报表中体现。
数据资产入表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均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中重要的数据服务商,可以在整个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一)数据资产入表前准备
1. 数据资源的梳理与盘点
因受从事领域、从业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加上很多中小微企业缺乏系统的、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企业的数据体量较大,并且往往良莠不齐。这就意味着对企业持有的数据进行梳理和盘点,并从中初步甄别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资源是一项繁杂而冗长的工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具体而言,大致包括梳理企业管理下的各类数据,包括其来源、类型、数量和处理方式,确定相关利益方;根据各类数据的使用场景、频率、质量等标准,进行数据分级分类等。
2. 数据尽调及审查
企业可能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自身运营产生、交易市场采购等多种渠道持有数据资源,但企业持有该等数据资源是否合法及合规,以及各类数据的获取、存储、传输、在不同场景下的使用等现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还需要经进一步的尽调与审查,并形成全面数据映射分析。大致包括对数据来源、数据加工处理等环节的合法合规审查,判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等。
针对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应当以客观证明材料为主,企业说明为辅进行评估判断,例如,企业在获通过公开收集的方式获取公开数据时,是否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是否干扰被收集网站正常运行,是否遵循网站ROBOTS协议;又如,企业在采集个人信息时是否获得充分授权等。
针对数据加工处理环节,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在数据收集手段、存储、使用、传输、加工、销毁等数据全周期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例如,企业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是否进行脱敏,使用完后是否及时销毁,保存周期如何等。
3. 企业数据管理制度合规审查
数据因其是无形的、可无限复制的,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泄露的高风险,而数据一旦泄露或可被无限复制,那么该数据上的价值也会随之降低。因此企业是否具备系统的数据管理制度,以及该等制度的安全性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数据的价值,进而影响数据资产入表。除此之外,一套完善的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有利于统筹相关数据基础工作,也是后续会计计量和披露的底层保障。
(二)数据资产入表实施
1. 数据资产的确认
数据资产入表的首要工作就是盘点企业有哪些有价值的数据、确认作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到底哪些是无形资产、哪些是存货、哪些可以入表、哪些无法入表,而我们在确认时,总会提及两个概念,“数据资源”与“数据资产”,这两个概念是原始数据在不同阶段下的形态。根据中国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发布的《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6.0版),“数据资源”是原始数据经过一系列数据管理实践活动,具备一定的潜在价值后形成的。“数据资产”是指由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原始数据需要先经过资源化变成数据资源,而后才可以经资产化变成数据资产。根据《暂行规定》,数据资源成为数据资产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即: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数据资源”与“数据资产”二者的关系亦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只有那些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才可能属于数据资产。
此外,全国各地多个数据交易所纷纷发出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例如北京发布首批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牵头设立数据资产登记中心,用于对数据资产进行登记;2023年11月上海数据交易所颁出首张DCB数据资产凭证。
2. 数据资产入表风险总体评估
入表风险评估主要是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行业法规要求对数据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核验,对数据资产在质量、安全、共享与后续流通、估值、跨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把控和评估。
(三)数据资产入表后常态化监控
1. 持续数据资源入表
数据是不断产生的、数据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对数据的管理和运维工作也应当随之持续进行,这决定了数据资产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协助企业持续监控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并定期更新其数据处理和保护措施,包括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评估其对企业数据资产的影响,并相应调整企业的数据治理策略和操作流程,确保持续合规,实现入表常态化。
此外,对于企业新产生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合规设计、持续性的合规监控以及合规整改在整个数据资产入表的持续过程中亦是需要实现常态化。
2. 数据资产相关列示与披露
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此外,企业还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暂行规定》》等,根据数据资源是否属于无形资产或存货,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应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例如,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又如,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等。与此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信息,例如: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等。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结合现有的数字化建设成果,丰富数据资产化的方法路径,加速推进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是企业在数据从资源化利用阶段迈向要素化配置阶段的重大变革期脱颖而出的重要命题。数据资产入表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类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不断调整自己的制度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以确保数据资产入表的顺利进行,数据资产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可以为企业带来价值与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