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合同,物流货代行业普遍认识不足。签署合同前,企业应该仔细的检查合同条款,并与自己的操作、供应商确认业务条款均能按约进行操作。至于责任条款,对于那些难沟通却有吸引力的客户合同,企业最起码要把握两点,一是,排除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明确免责事由;二是,即便承担损失,也应有个赔偿上限。
这两点既符合行业规则,亦可使企业避免坠入无法挽回的局面。合作的目的毕竟是想要双赢,如果承担巨额赔偿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那真的是得不偿失。
如果未签书面合同,企业更应该保存好托书、运输单证、往来电子邮件、聊天工具所留的信息等以补正合同关系。
我国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可在货主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具有留置权。但这个是有两个前提的,一是物流企业的当次是作为“承运人”提供服务的,货运代理人是没有扣货的权利的;此外,双方的合同中也未有不得留置货物的约定。
不仅如此,即使物流企业符合法律要件可以留置货物,其对留置货物仍有保管义务,也就是说要找一个适货的地方储存货物,若是货物由此有任何的损坏,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扣货带给物流企业的经济成本和风险都比较大,还是需要慎重。
身份不同,物流货代企业承担的责任基础亦不同;如果作为货运代理人,物流企业仅需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但如果作为承运人,物流企业需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物流企业均应对货物损失、延迟交付等负责,除非能够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即便作为承运人,不同的运输方式下物流企业的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均不同。
笔者建议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角色,是以承运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承接货物,不同的身份将决定了企业在服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行业内许多物流企业都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但是投保的责任险不同于货运险,这个险别顾名思义,保的是因责任导致的损失。一旦发生货损,保险公司会考量该损失是否是由于物流企业的责任所造成的。
我在从业过程中见过不少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的供应商、代理人责任是不纳入赔偿范围的。何况,此种保险一般都有一个免赔额和赔偿上限,想要靠保险一劳永逸,其实是不能达到目的。
在国际物流货物流转的过程中,作为货代企业最好建议自己的客户购买相应的货运险。这种保险区别于责任险,投保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遭受损坏。一般如果客户通过货代企业购买此种保险都会相应的获得免赔豁免,这样也减轻了货代企业的赔偿压力。
无单放货对于多数的物流企业尤其是货代行业并不陌生,虽然近年来关于此类纠纷在海事法院有所下降,但是还是时有发生。
之所以会出现无单放货,是商业运作与法律关系出现了反向。当接到一个指定货时,物流行业觉得自己的客户是国外的买家,收货、放货理应听从国外买家的指示,其实这个商业运作理念是与法律关系相悖的。
从法律关系上讲,下托书的是托运人也就是国内卖家,当货运到目的港时,国外买家要在付款后从卖家手上拿到提单后才能凭提单去取货,货物依提单及其背书而流转,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指示。否则,货已运出,国内的卖家是无法督促买家付款的。
对于国外的指定货放货指示,企业应先联系国内发货人,取得他们的同意,再进行操作。
风险和收益,是企业发展面临的亘古话题。我们并非鼓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完全的杜绝风险,过度的风险保护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也会造成抑制。
货代企业应正视法律风险,在遇到自己拿不准的操作指示时,多咨询下您身边的法律顾问,避免一些得不偿失的风险。降低风险,愉快赚钱,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