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Ai孙燕姿”的各种歌曲视频开始走红,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媒体讨论的热点,今天就和大家讨论一下利用人工智能引擎提取真人语音后生成的歌曲涉及的法律问题。
先说结论,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用真人语音训练人工智能并生成歌曲的,如果不做商用,大概率不侵权,但发布在网上还是应当先拿到相关的词曲著作权、伴奏音乐、视频使用素材的授权。但根据《民法典》,用真人语音训练人工智能并生成歌曲的,必须取得真人的授权,否则涉嫌侵犯人身权。下面就以“Ai孙燕姿”为例进行分析。
答案是:应该不需要。这里有个很有意思的法律问题,ChatGPT这样的文字引擎和Midjourney这样的图片引擎,他们的运营者用他人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引擎的,应当取得相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但提取孙燕姿的语音训练“Ai孙燕姿”可能不需要。
“Ai孙燕姿”的存在前提是人工智能从要获得孙燕姿的嗓音特征数据。根据现在人工智能的工作模式,提取孙燕姿的语音并非使用她的唱片中的歌声,而是她的讲话。在互联网上有很多孙燕姿的语音文件,比如她接受采访,或者发布会、演唱会上的讲话,只要把这些音视频里的语音提取后输入到人工智能语音学习引擎中,经过训练,就可以获得孙燕姿的嗓音特征数据了。
孙燕姿的语音文件,法律性质属于录音或录像制品,其制作者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孙燕姿作为这些录音录像制品中的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对语音文件中的内容还享有表演者权。但问题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邻接权是弱保护,只有对传统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的保护,没有兜底,所以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之外的使用方式,就不构成侵权了。
人工智能引擎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著作权法》立法时还没有的:将语音文件输入到人工智能引擎中进行训练。所以该行为不属于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行为。
而ChatGPT和Midjourney训练人工智能引擎的素材是文字和图片,文字和图片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适用强保护。除了列明的权利范围外,还有一个“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保护。因为兜底保护的存在,哪怕立法时没有出现过用受版权保护的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引擎这种行为的,其仍可能被归为侵犯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b站上最火的 “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歌曲《发如雪》为例,发布者至少要获得如下知识产权授权:
1、《发如雪》的词曲版权授权。
2、《发如雪》伴奏音频的录音制作者授权。
3、视频中孙燕姿照片的图片版权。
如果 “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歌曲《发如雪》缺少上述任一授权的,则存在侵犯相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有朋友可能会问,这个发布者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使用,可以作为合理使用免责?答案是不能。如果发布者用人工智能生成翻唱作品后自己听的,可能属于个人使用,但发布在网上就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取得授权。
再讨论一个问题:该歌曲可能是发布者用人工智能引擎,把周杰伦原唱的《发如雪》歌曲中的周杰伦的歌声替换成孙燕姿的歌声的,那要不要取得周杰伦《发如雪》原唱音频的录音制作者权授权和周杰伦的表演者权授权?曾有报道引用专家观点称“在未获得歌手授权下,AI对歌手声音的模拟甚至公开展示,应属于对歌手表演者权的侵权行为”。
对此,笔者的个人观点是:如前文所述,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都属于邻接权,用人工智能把录音录像制品中的原唱替换为他人声音这个行为,《著作权法》并未对此进行限制,所以不能视为侵权。当然,“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也使用了原唱的伴奏,这个伴奏如果没有授权的话就涉嫌侵权。
最后,以上讨论的行为仅涉及“Ai孙燕姿”目前的行为:网民自发的用人工智能发布合成孙燕姿嗓音歌曲的行为。不涉及用合成孙燕姿嗓音歌曲作商业推广,比如出售专辑,广告代言等行为,如果商用的,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是用孙燕姿的声音训练人工智能,合成歌曲等,均涉嫌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孙燕姿维权的,制作和发布者可能要面临高额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都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所以“Ai孙燕姿”以孙燕姿发布在网上的相关歌曲,确实涉及到了人格权保护的问题。
姓名权,民法典规定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AI孙燕姿”将“孙燕姿”的姓名用于发布人工智能合成的孙燕姿嗓音的歌曲,就姓名权的部分,我个人认为不构成盗用、假冒的侵权行为。
肖像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Ai孙燕姿”在发布的《发如雪》视频中,将孙燕姿的肖像在视频中进行了使用,该行为涉嫌肖像权侵权。虽然民法典亦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但网上发布歌曲的行为不属于个人学习,也不属于艺术欣赏等范围,故不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
声音权,民法典也规定了对民事主体声音权的保护,包括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而“Ai孙燕姿”利用AI技术模仿孙燕姿的声音,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其发布者涉嫌侵权。
对于“Ai孙燕姿”是否侵犯声音权的问题,我们律师团队内部曾有讨论。有同事认为,在人工智能出现之前,也有人喜欢擅长他人的声音,有时这样的节目还会在电视台播放,大家都认为无伤大雅。既然人可以模仿,那人工智能为什么不能模仿?
对此,笔者想了一下,觉得人模仿和机器模仿是两回事,如果一个人要模仿其他人语音的,首先要有天赋,其次要有训练,是一件不常发生的小概率事情,而且一般模仿的也不一定非常像,生成的模仿语音也不会很多,所以无伤大雅。而人工智能的模仿,是直接提取嗓音数据的模仿,非常像,门槛非常低,不需要天赋,懂点计算机知识的人参照网上的攻略就可以训练人工智能完成模仿,还可以大规模输出,这种行为如果被滥用,还是很可怕的,所以笔者还是认为有必要取得授权的。
最后,从知识产权角度,人工智能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问题还不算严重。人工智能是新生事物,目前大家对其还算宽容,孙燕姿也没有对“Ai孙燕姿”采取法律行动。但实际上,人工智能如果用来模仿人的写作、照片、语音、视频,确实会造成伦理问题和其他问题,所以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的同时,也要提防新生事物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