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是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而初创型科技企业早期往往面临着众多法律问题,对创业者而言,该如何识别并解决日常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呢?笔者将结合案例经验通过本“法律生存指南”系列合集,为创业者梳理科技型企业创业过程中的法律痛点及合规管理重点。本篇文章将重点分析:如何防止核心技术侵权或泄密?
核心技术是科技型企业持续经营的竞争力所在,无论企业的核心技术是通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企业都需要在技术形成的每一阶段,关注公司目前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并建立制度防止公司的核心技术被泄密。下面笔者将从如何防止核心技术侵权、如何防止核心技术泄密两个层面为各位创业者分析梳理。
(1)关注技术是否系受让取得/被授权许可,及其潜在纠纷
实务中,有些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技术系通过他人转让或被他人授权许可取得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持续关注是否已按照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或“授权许可协议”支付了对价、是否完成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登记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存在被授权方或许可方主张权利的潜在风险和纠纷。
以知名芯片设计企业明微电子(688699)为例,其在上市过程中被监管机构关注并问及:“请发行人说明作为芯片设计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授权使用IP核的情形,若存在,相关授权主体及授权费用、授权期限,到期后的续约安排,能否保证长期授权使用。”
因此,笔者建议,如企业涉及技术转让或授权许可的,应当完整履行“转让协议”或“授权许可协议”下的权利及义务,及时支付对价,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如涉及技术授权许可的,应当与授权方合理协商安排授权期限,以保障业务的长期稳定运营。
(2)关注技术是否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实务中,有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第三方未经授权的技术权利,这样的操作具有巨大隐患,以笔者参与的投资案例为例:
某拟融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其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部分软件未向软件开发公司支付使用费并取得其许可,而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据此我们判断该公司存在被软件开发公司要求赔偿侵权责任的风险。最终投资方在律师的建议下,要求公司和创始人承诺如因公司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公司或投资方遭受损失的,由创始人承担。
笔者建议,公司在招聘技术研发人员的过程中,应当给予研发人员适当培训,要求其独立、自主研发,不得抄袭、非法借用外部第三方未经授权的技术,并且公司应当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合规管理。
(3)关注技术是否属于高校职务发明
不少科技企业会聘请高校教授研发某项高新技术,但高校教授因在高校任职,存在职务发明归属高校所有、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以东微半导(688261)为例:
东微半导的创始人王鹏飞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并指导技术研发的相关工作,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王鹏飞与东微半导员工共同完成了多项发明创造并就该等发明创造以公司名义申请并取得了专利。在上市申请过程中,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复旦大学对职工兼职及投资是否知晓并同意,王鹏飞在复旦大学任职期间和入职发行人后相关成果是否属于在复旦大学的职务发明创造。”
笔者建议,如企业聘请高校教职人员共同研发技术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高校出具的书面函件,同意高校教职工对外投资和兼职,并确认该等高校教职工在公司兼职期间所取得的与公司相关的全部研发成果归公司所有,避免公司与高校之间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
现实中,不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行业内知名对手公司,如果上述人员在初创公司申请的专利技术来源于其老东家,那么其中就存在技术侵权隐患。
以经营IGBT业务的斯达半导(603290)为例,其在申请上市过程中被监管机构发问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英飞凌等竞争对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笔者建议,如初创公司的技术人员曾任职于行业内的竞争公司,初创公司应当审核有关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
实务中,不少企业会与其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旨在保护其本身的技术优势不被泄露。根据笔者对司法实践的研究,存在前用人单位根据其与离职员工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竞业禁止、保密条款,主张该等离职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该等员工与其现任职单位对原用人单位的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
因此,建议公司在录用技术人员的过程中,向该等拟录取员工确认其不受前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或保密的限制,并要求其承诺因违反前用人单位竞业限制、保密导致的责任由员工独立承担,以免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技术泄密对公司而言是致命的伤害,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专利保护措施不力,或员工做出恶意串通、舞弊等行为而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一旦被竞争对手所获知和模仿,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的技术优势和竞争力。因此,笔者建议科技型初创公司需采取如下措施防止核心技术泄密。
如上所述,技术泄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在建立之初应当制定完整的保密、竞业限制制度:
一方面,公司应当与员工、供应商、代理商、代加工厂商等合作方签订NDA保密条款,要求上述各方对原材料设计、关键工艺参数、公司经营情况、客户资料等进行保密,并且在协议中约定相当金额的违约金,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视情况与董事、高管、核心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要求上述人员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特定期间内不得自营、就职或服务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劝诱公司员工离职等,以此保护公司的业务和技术免于遭到员工的竞争。
企业基于创业初期的“人合性”及成本考虑,往往会忽视职务发明的奖励及报酬,认为职务发明是顺理成章、无需在工资之外额外支付报酬的。然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金额及方式见以下规定),否则将面临高额补偿的支付。
法律依据: (a).《专利法》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b).《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现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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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公司未明确制定相关奖励及报酬机制,容易引发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纠纷、从而对公司造成较大金额的法定应支付费用。鉴于此,笔者建议公司在创业初期尽早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机制,结合相关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及推广范围,给予职务发明者合理的报酬,与之共享创新收益、成为利益共同体,更能避免后期法定高额补偿风险。
公司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与全部职工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以确保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完成的所有发明创造归属于公司,并且协议中应当要求员工配合公司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同时,基于员工职务发明奖励规定,应当同时约定职务发明创造合理报酬,避免后期法定高额补偿风险。
总而言之,合规管理是企业持续盈利的关键要素,科技型企业在创业之初更需要重视合规运营,以提升自身抗风险能力、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希望本“法律生存指南”合集能够给创业者带来一些合规管理思路或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