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案例丨 没有股东会决议也可请求分配利润--金某诉上海JL公司盈余分配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后的二个月,即2017年11月,我们即办理了一起股东诉请公司利润分配案。该案中,我方作为原告并不能提交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通过个案的层层举证,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
作者:柏立团
2019-11-26 10:14:40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之诉以驳回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发布后的二个月,即2017年11月,我们即办理了一起股东诉请公司利润分配案。该案中,我方作为原告并不能提交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通过个案的层层举证,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


案情简介


被告上海JL公司设立于1998年2月1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共有13名股东。原告金某出资比例为14.78%,第一大股东姚某出资比例为40.84%,姚某为被告上海JL公司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4年3月11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受被告上海JL公司之委托,出具关于被告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3月31日被告财务报表应付股利为人民币13,943,547.27元;据此,原告认为,根据出资比例其应获得利润分配款2,060,856.29元。原告金某委托笔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JL公司支付其利润分配款2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海JL公司是否存在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如不存在,该笔利润分配款项是否应该支付给原告金某?

1、是否存在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股利”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确定或宣告支付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如无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则上海JL公司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贷方不可能存在1300余万元的余额。该等余额一旦形成,则意味着上海JL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应适用民法上关于债的相关规定,此时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决议,原告便有权要求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2、如不存在股东会决议,该笔利润分配款项是否应该支付给原告金某?

我们认为:《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法定代表人姚某多次利用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之便,滥用股东权利,给原告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1、2006年10月至2012年7月,其挪用被告账户资金15,335,299.29元,转至其控制的A公司账户;2、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其挪用被告账户资金28,087,000元,转至其控制的B公司(现已更名为C公司)账户;3、2004年6月至2011年12月,其挪用被告账户资金13,552,687.04元,转至其控制的D公司账户;4、2008年12月至2013年1月,其挪用被告账户资金8,500,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前述各公司系姚某个人投资,与被告并无股权关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原告诉请应予支持。


审判结果


本案涉及公司法与会计学的交叉领域,此时最高法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刚刚出台,我方针对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部分进行了大量举证。庭审可以看出,这些证据不但令法官内心越来越有倾向性,亦令被告越来越没有信心。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利润分配款、原告撤诉而告终。


延伸思考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可支持利润分配诉请。司法实践中,这些可分配利润的情形常见如下:

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2、赎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

本案中,控股股东姚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大量资金出借给与其关联的其他企业,实质上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情形,从而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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