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2018年5月25日,国内知名打假人刘江诉鸿茅药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历上千次的投诉以及知名的“跨省抓捕”事件后,作为新晋“网红”的鸿茅药酒,一直是网络上的热度话题。此次庭审,鸿茅药酒是否能够对其产品生产手续的合法性、使用原料来源的真实性、产品功效等一系列备受质疑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值得关注。
2019-01-17 09:13:25

        2018525日,国内知名打假人刘江诉鸿茅药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历上千次的投诉以及知名的跨省抓捕事件后,作为新晋“网红”的鸿茅药酒,一直是网络上的热度话题。此次庭审,鸿茅药酒是否能够对其产品生产手续的合法性、使用原料来源的真实性、产品功效等一系列备受质疑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值得关注。

        然而近年来,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负面新闻屡屡报道,打假人过度维权的话题也频频出现。426日,四川首度举办职业打假案例研讨会,专门讨论针对职业打假案件的解决方案。另据天津《今晚报》2017920日报道,三名职业打假人因在进口商店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商品,以维权的名义向商家勒索钱财后,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 食品行业的职打假

        2009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诞生,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野。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立法体例中为数不多的几处惩罚性赔偿里判罚最高的规定,201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假买假在最高审判机关首次获得认可,自此,食品行业内职业打假的数量迅猛增长。


二、 职业打假的运营模式

       从早期的王海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人投入职业打假的大军中,打假人士也从最初的个别正义之士发展成师徒传授,建立专门的微信群,已然是一个职业化的领域。很多案例显示,职业打假人往往并不会真正针对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质疑,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投诉对象往往是大型商场超市商。

2针对品主要是知名品牌、品。

3诉由大多标签标识问题

       原因也不难得出,大型商场票健全,更在乎声誉,赔偿速度快,知名品牌市占有率高,不差这给职业打假人大量购买相关品并大范举报诉讼大量索、增加判筹提供了可能

通过案例检索,“十倍赔偿、民事案件”作为检索词,得出如下统计数据:


        从图表可以看出,自2013年《食品安全法》公布以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暴涨;在地域分布上,以广东、北京、江苏、辽宁、浙江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居多。同时大量的案例往往是集中由同一主体就同一类问题多次起诉求偿反映出明显的职业打假倾向。


三、 行政及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态度

        虽然从司法判例来看,以往食品行业知假买假得到法院的支持率较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态度是默许甚至是支持的,但这种态度正在变化:

        20168,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20175,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表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一些地方立法走得更快,20181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近年来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否定职业打假人营利性行为的司法判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6152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再审申请人在人人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热狗肠等食品后,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主张权利,而是在此后的一个月余时间内连续四次购买类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法院以此判定其后四次购买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对其基于后四次购买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也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不具有过错,仅判决被告退货:

        2016823,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1220,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在中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苏宁易购公司提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麦片经合法进口手续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符合我国进口食品规定。其作为销售者已对供货商的销售资质进行了审核,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1222日作出【(2016)0114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判决苏宁易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某货款1220,刘某同时退还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如刘某不能退还,则按购买价格相应抵扣货款;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619日作出【(2016)01民终7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中药材亚麻籽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添加物质,但是食品经营者不同于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事项无法控制与管理。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检验出涉案麦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要求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面严格的实质审查责任则过于严苛。

        这些规定及案例似乎在表明行政及司法机关的态度:虽然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权机关并不想成为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工具。


四、 企业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除了主动向商家索,提出民事诉讼以外,向行政机关也是主要途径

       通过行政投诉,职业打假人可以达成两个目的,一是和解结案,快速拿到赔偿款;二是搜集证据,为下一步的民事诉讼做准备,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往往是职业打假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实践中,不合理的投诉和索赔占了大多数,行政机关很多时候了快速、无风险结案,往往会,要求商家与职业打假人和解。而企业在面对这类行政投诉时,往往不知所措,多数企业会在“花钱免灾”心理的支配下选择和解并赔偿

       但面对不合理的诉求,过度的妥协退让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滋生了巧立名目变相索要甚至敲诈勒索的乱象。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法律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继完善,也给打假人带来了更多的投诉依据。

       与普通消维权相比,职业打假人前往往经过充分准同时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这对企业的应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职业打假人的主要切入点往往集中于寻找标签标识瑕疵、不符合广告宣传规定的广告语等,这些都是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所以前置性合规审查必不可少;企业为了宣传产品,难免会对产品做一些修辞和美化的描述,但广告法对宣传的细则性规定非常严格,尤其在食品药品方面,面对难以把握的问题,还应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

2.产品进入市场后,要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积极检查标签的合规性,如一旦发现问题或遇到投诉,立刻召回

3.一旦遇到投诉,应立即对被投诉产品作出审查和整改,以免扩大损失,针对同类产品,或可能被投诉的其他产品也要再进行审查,因为一旦产品被职业打假人投诉索赔成功,针对该产品的二次投诉也极易发生

4.企业也不能对任何投诉一味地妥协退让,近年行政、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态度已经开始有所变化,在法律上充分进行论证的条件下,应当积极应对职业打假人可能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时,对于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及时报警,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企业对职业打假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应对,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立法的日益完善,食品安全问题也会得到有效控制。职业打假在当前仍然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相信所受到的约束也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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