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六大重点内容解读

一、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落实债权人保护 二、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 三、完善股东知情权,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四、完善董事责任 五、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六、强制注销“僵尸公司”
2023-02-08 13:58:48

一、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落实债权人保护



1.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面临失权风险 


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催缴,并有权在催缴宽限期届满后向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该股东即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此外,失权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由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2. 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得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对债权人而言,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加速到期的股东出资,缓解“执行难”问题。此外,该条款提示了新设公司创始股东需合理把控注册资本金额的设置,平衡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3. 股权转让方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该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不过,对转让方而言,其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可与受让方对最终出资义务作出内部责任追偿安排,以增强交易的稳定性。


相关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职权



1. 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明确授权决议事项


进一步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确认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列举规定,明确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如发行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2. 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


明确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含三百人)时,除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外,董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形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

 

相关依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三、完善股东知情权,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1. 明确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会计账簿知情权基础上,增加了股东对于原始会计凭证的知情权,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增了其对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的知情权,考虑到公司的运营效率,修订草案对该知情权设置了相关限制:仅当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且有理由怀疑公司业务执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时,方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在必要范围内,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相关依据:


第五十六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完善董事责任



1. 公司高管履职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调了董事及高管的勤勉义务。


2. 增加董事赔偿责任投保机制


在以上所述董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以减轻董事的履职风险,即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投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


相关依据: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五、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1. 限制第三方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响应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不得有重大权属纠纷的要求。


2. 限制上市公司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子公司即使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也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此外,结合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相关依据: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六、强制注销“僵尸公司”



1. 公司未依法在三年内完成清算,市监局有权强制注销


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相关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总体而言,此次《公司法》修改力度较大,反映了国家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企业治理的目标,期待此后正式出台的新《公司法》能够从法治层面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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