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简讯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能否被推翻?--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工程施工合同案完美胜诉

在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施工中,招投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工程款按照政府指定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结论为结算依据。
2022-12-02 10:46:27

        在涉及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施工中,招投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工程款按照政府指定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结论为结算依据。虽然行政审价变成了实质上的“减价审价”并损害了工程承包人的利益,但由于约定在先,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会对政府审价结果予以否定。


        近期,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沃尔沃汽车亚太区总部大楼精装修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对政府指定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结论并未采纳,进而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请。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接受政府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2019年涉案工程竣工移交后,政府指定审价机构对精装修部分的工程款审价结论为9400万元,业主已将9400余万工程款全额支付至我方当事人账户。我方当事人对该审价结论并不认可,认为工程造价应为1.21亿元,协商不成遂诉诸法院。


        庭审中,本所代理律师就政府审价报告中的工程量清单、材料价差、税金差异、人工费标准等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举证。法院最终认定政府指定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不予认定,进而指定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1.19亿元。


        2022年7月,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方当事人工程余款本息2900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于2022年11月23日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所柏立团律师、聂圣楠律师代理了本案一审和二审。


        本案一审案号:2021沪0114民初4116号

        本案二审案号:2022沪02民终1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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