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增资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避税吗?

折价增资具有稀释原股东股比的作用,且不为《公司法》所禁止,那么实践中是否可采取先股权受让方先折价增资稀释出让方股比,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降低税负?该行为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下文笔者将进行简要阐述。
作者:聂圣楠
2022-02-23 16:52:05

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即便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零,税务机关也会按照公允价格调整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公允价格。特别地,如果目标公司房产、知识产权、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时,就需要对公司净资产进行法定评估。这些规定基本上堵塞了股转过程中避税的可能。


一、先折价增资后转让股权确能大幅降低税负


假设 A 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股东为两自然人甲和乙,其中甲出资 700 万元,持股 70%,乙出资 300 万元,持股 30%,运营至今 A 公司净资产增加到 10000 万元。现甲拟受让乙的全部股权,如双方按照现有股比进行股权转让,按照国税 67 号公告的规定,乙至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3000-300)×20%=540万元。


而如果甲先按注册资本份额增资 9000 万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则可以将乙的股比稀释至 3%,占公司净资产份额为 570 万元,此时再进行股权转让,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将变为:(570-300)x20%=54 万元。由于按股权转让时的净资产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系国税局在 67 号公告中明确的第一顺位的股权收入核定方法,先折价增资后再进行股权转让,也使税务机关很难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为由对交易价格作出重新核定。故按该方案操作,乙方转让 30%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得以大幅降低。


二、折价增资暂无征税法律依据,但税务机关仍有可能作出纳税调整


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收入实现原则进行的,虽然增资行为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但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也未收取对价,且资金接受方是企业属于法人财产,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股东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其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个别股东因折价增资后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目前福建省、东莞市及大连市的税务机关便持此观点。


话虽如此,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依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为股权转让的目的而进行的折价增资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对原股东净资产份额作出调整。对上文中的案例,税务机关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后续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仍以 3000 万元的净资产份额来核定乙方的股权转让收入。


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直接将折价增资引发的股比变动直接视为“股权转让”而征税。


宁波市税务局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直接提出了一个判定原则,即:(1)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折价增资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确能大幅降低税负,但实践中各地税务局对于该行为是否应纳税的意见并不统一,增资方在确保折价增资不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之余,还应详细了解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以免白忙一场。从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来看,税务部门对于折价增资等利用规则漏洞的避税行为的监管只会日渐趋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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