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视角解读《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及其影响

商务部在2021年1月9日以1号令的规格颁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系对美国长臂管辖组合拳的最新反制措施。根据《办法》,对于违反国际法、不当限制中国与第三国之间的经贸往来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商务部有权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禁令。对于违反禁令,即执行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主体,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相反,对于遵守禁令者,若受到重大损失,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
2021-03-11 11:21:53

商务部在20211月9日以1号令的规格颁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办法》”),系对美国长臂管辖组合拳的最新反制措施。根据《办法》,对于违反国际法、不当限制中国与第三国之间的经贸往来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商务部有权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禁令。对于违反禁令,即执行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主体,可能面临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相反,对于遵守禁令者,若受到重大损失,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

近两个月过去了,并没有公布过任何一起适用《办法》的禁令申请等救济措施,但作为贸易主力军的企业,仍需充分意识到《办法》释放的政治信号及其中的具体内容,探索维护自身利益的新路径,并全面应对《办法》所提出的新合规要求。下文从《办法》内容出发,分析《办法》对于日常经营可能带来的作用及影响。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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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解读:

(一)《办法适用范围与判断标准

 

《办法》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境内实体的禁止与限制。在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域外适用的情形;

2)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

 

对于上文的“不当禁止或者限制”,《办法》列举了四项评估因素:

1)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3)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中国境内实体之间进行交易能否适用禁令并未明确。如果中国实体之间的交易并不受禁令的约束,则将面临如下尴尬的局面:假设中国尖端科技企业A遭到美国不当限制措施,此时与A存在贸易往来的第三国企业B、中国企业C将同时被限制与A的贸易。A据此《办法》成功申请禁令后,第三国企业B将受禁令制约;但是中国企业C反而可主张不适用禁令,继续遵守美国的限制措施,此时A无法依据《办法》向C主张赔偿损失等权利。

当然,对于《办法》适用范围的也可解读为禁令“禁”的是外国法律与措施,而非具体的贸易行为,只要外国法律与措施被“禁”,则贸易当事人均需遵守禁令,与国别无关,对此具体的理解与适用仍待进一步阐释。

 

二) 发现外国法律或措施禁止或限制后的操作-报告制度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需要考虑的情形是,当我国法律实体发现即将交易的对象属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对象时,能否就该情形进行报告?举例来说,中国企业在受到伊朗公司的订购意向后,经查询发现该伊朗公司系受到美国制裁的企业,那么中国企业因为还未与该伊朗企业发生交易,是否可以就此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进而获得《办法》的保护?也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此外,对于30日内报告有关情况的规定稍显模糊,并且该规定关联后续的行政处罚,在可行性上需要深入探究。

 

(三)工作机制收到报告后的措施-禁令制度

 

禁令制度包括工作机制发布禁令、市场主体遵守禁令以及申请豁免禁令三个部分。

1. 发布禁令:工作机制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禁令发布后,工作机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2.禁令遵守:禁令发布后即产生强制效力,如不遵守该禁令即承认、执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当事人”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

3.禁令豁免: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纵观《办法》全文,报告、申请豁免、追偿等条款的主体均明确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唯独在禁令遵守条款中的义务主体变成了“当事人”。此处的“当事人”是否包含境外主体显得较为微妙,如果认为包含境外主体,那么《办法》将面临域外适用以及诉讼程序、执行可行性的问题;违反禁令导致的后果一定程度上将加剧境外主体直面“二选一”的困境。如果不包含境外主体,《办法》的效用多少又会有些折扣。

 

(四) 禁令产生的附带后果-追偿制度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相关主体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受损失方也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五)禁令实施后的其他支持措施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有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相关主体遵守禁令,拒绝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此处来自政府的“必要支持”虽尚未量化明确,但在百年未有之变局下我们将拭目以待。在“必要支持”量化明确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相关中国法律实体在进行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往往已经根据自身的合规要求,去研读外国法律与措施,从而对自身的交易设下红圈,由此保证其在更大范围的国际商务活动不受到限制。

 

二、《办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禁令赋予了反制的新手段

《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反制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从而通过设立禁令,以保护同美国管制或制裁下的实体进行贸易的主体。中国境内企业可以尝试利用禁令寻求自身利益的保护。

禁令的作用可以在下面这个案例中体现:若美国禁止或限制与外国企业A的经贸往来。随着《办法》的实施,对于美国的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可根据《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经工作机制评估确认该项制裁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由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不当禁止或限制的禁令。

据此,在禁令的保护伞下,中国企业理论上可以与外国企业A进行正常的贸易往来。如果中国企业遵守禁令,拒绝执行美国的不当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如果有其他企业违反禁令,执意执行美国的不当措施,并给中国企业造成损失的,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追偿。

不难发现,禁令是否能切实阻断美国的管制与制裁,无疑取决于其他更深层次的因素;但从中国视角出发,《办法》的确开辟了一条应对美国不当制裁局面的新路径,但这条路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企业维系国际市场交易,则仍需谨慎观察。

(二)注意及时报告外国不当措施的义务

 

如上文“报告制度”中所述,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外国不当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三)禁令遵守/豁免带来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根据《办法》,一旦有境内主体申请到了禁令,则其他相关主体必须遵守该禁令(即不执行外国法律或制裁);如果执行了外国法律/制裁,即违反了禁令,则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以及行政上的处罚。

因此,企业在从事贸易活动中应密切关注相关禁令的发布情况,以及国际形势和行业动态,注意遵守相关禁令;在必要时也需申请禁令豁免以免于承担违反禁令的责任。

总结:

1.对于本身或者贸易方(包括贸易方所属地区及国家)尚未遭受美国不当制裁的企业而言,《办法》的影响可能并非那么直接;但在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之下,提升政治敏感度跟进国际动态已是必要之举。

2.禁令的适用范围及相关措施目前尚不明朗,待禁令实际发布落地或是后续法律法规更新后会更为清晰。

3.禁令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企业准备适用禁令制度之时,理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寻求指导与支持。

4.《办法》对外国企业因违反禁令而被处罚是否有后续的救济途径未置一词,终极博弈应当是中国与外国针对该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攻防,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真的出现依据《办法》而发出的禁令,神仙打架,小鬼遭殃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前景。

5.由此,禁令的存在将给企业的合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性,企业在制裁与反制的夹缝中如何平衡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越发需要前置的全面评估。

在行文即将结束的时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在小米通讯技术公司与交互数字公司于武汉诉讼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起其他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这条新闻似乎与《办法》并没有直接联系,但背后的逻辑恐怕一脉相承,都是站在保护中国境内法律实体的角度,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四两拨千斤的法律平衡,只是,这个平衡是否会被遵守,尚有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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