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导致施工单位工期延误的免责期限应如何计算?

2020春节前夕,新冠肺炎突如其来席卷全国,为控制疫情传播,政府采取了包括了春节假期延长、临时检查增加、高速公路关闭、延期复工复市、定点定时隔离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必然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产生较大影响。施工单位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主张时,对于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是各方极为关注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作者:聂圣楠
2020-04-13 16:14:40

2020春节前夕,新冠肺炎突如其来席卷全国,为控制疫情传播,政府采取了包括了春节假期延长、临时检查增加、高速公路关闭、延期复工复市、定点定时隔离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必然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产生较大影响。施工单位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主张时,对于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是各方极为关注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一、本次疫情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

本次疫情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应以地方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确定,若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明确停工停产通知,则以明确通知的时间确定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此次不可抗力的来源并非疫情本身,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有人认为应当以2020年1月20号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此次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但,鉴于甲类措施主要为对病人、病院携带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疫区管理、卫生检验等内容,并不足以对工程项目造成实质影响,将1月20号作为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开始时间并不妥当。

本次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应为地方政府启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以上海为例,2020年1月24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取消大型公共活动;停工、停业、停课;要求重点地区返沪人员14天隔离等。上海市政府采取的上述措施显然会对工程项目中劳动力的提供和材料设备的供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将该时间确定为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较为妥当

 

二、本次疫情不可抗力的终止时间

本次疫情不可抗力的终止时间应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工文件下发之日确定,如对施工项目复工明确采取诸如核查制等措施方能进行复工,则以主管部门颁布复工证明之日确定。

同样以上海为例,2020年2月2日上海市住建委在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中明确上海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2月10日以后,鼓励建筑工地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但复工企业必须满足该通知中规定的所有复工条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工条件核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复工。而后,上海市住建委又于2020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明确现阶段前面推进建筑工地有序复工,企业在网上提交承诺即视为完成备案,可复工复产。鉴于此,此次疫情不可抗力的终止时间应当分为两个阶段确定,虽然从表面上看施工单位最早可于2020年2月10日进行复工,但此时复工条件严格,须行政部门核查,实践中许多建设项目因施工条件或人员问题等各种因素无法通过核查,如果简单的将2月10日认定为不可抗力终止时间,显然对施工单位存在不公;而3月4日的通知发布后,政府部门放宽了行政管控措施,对施工单位项目复工不再造成无实质性障碍,此时不可抗力已消除。对于2月10日至3月4日期间已通过复工核查的施工单位来说,应当以施工项目得到政府部门的复工许可时间确定为不可抗力的终止时间,其余施工单位则应当以34日作为不可抗力的终止时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中也对上述问题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上海高院认为,新冠肺炎作为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综上,本次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的起始时间虽有统一的法理依据,但个案而言并不相同,为此需要根据施工地政府的具体管控措施及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无论疫情所产生的不可抗力起止时间最终被如何确定,施工单位都应该在其认为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开始产生实质性影响和影响消除的两个节点向建设单位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视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分别向各建设单位及关联方如监理、分包商、材料商、租赁商等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这对日后主张工期顺延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