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VS.格力:是专利的滥用,还是正当的商业博弈?

2018年底,奥克斯向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了一项专利号为00811303.3、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并以涉案专利为权利基础向格力提出了专利权侵权诉讼。
2024-01-05 14:17:42

        2018年底,奥克斯向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了一项专利号为00811303.3、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以涉案专利为权利基础向格力提出了专利权侵权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一审中支持了奥克斯的诉请,相关案件累计赔偿金额约2.2亿元。格力对四案判决结果均不服,奥克斯对其中一案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的过程中,格力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奥克斯据以主张的涉案专利的权利基础无效。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意味着专利侵权案件形势的彻底逆转,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驳回奥克斯的起诉。

 

        奥克斯与格力之间商业竞争由来已久。2018年6月,格力通过官方微博和公众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奥克斯生产的空调不合格,奥克斯对此回应:格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同行,目的是影响奥克斯旺季的销售,属于一种行业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两家企业算是由此“结怨”。

 

        本次奥克斯与格力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引发了业界的强烈关注。由于本次奥克斯起诉格力的发明专利是购买获得的,而不是自身研发获得的,因此,有观点认为本次专利侵权诉讼是奥克斯“滥用专利权”,利用专利纠纷解决商业恩怨。

 

        然而,笔者认为,奥克斯购买第三方企业多年前的专利,并以此为权利基础起诉格力并不属于法律禁止或不妥当的商业竞争方式。奥克斯通过专利诉讼程序进行专利维权很难被看作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或者“专利的滥用”。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以防范、规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中并没有将企业间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手段。并且,在奥克斯起诉格力专利权侵权的案件中,奥克斯不仅未受到处罚,而且还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因此,难以说奥克斯提起诉讼本身就是对专利权的“滥用”。这反而反应出在我国专利申请早期的一些质量相对较低的专利,经常在专利无效案件中被宣告无效的普遍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在孵化或受让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也应提前充分评估知识产权的质量和稳定性,避免高价获得或受让的专利由于权利基础不稳固而遭受无效的可能性。

 

        两家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诉讼的过程,恰恰也能反应出企业之间进行专利竞争的两个主战场,分别适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程序。尽管奥克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一审程序中胜出,但是在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中失去了权利基础,可谓是被釜底抽薪,最终被格力逆转了局面。

 

        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只是企业间进行商业博弈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成本与策略上的考虑,除了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之外,其实更多知识产权纠纷是以双方授权和解的方式得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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