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展览合同法律纠纷的两大处理原则

疫情在中国和全球肆虐,展览会作为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受疫情影响较严重。国际上的重大展览也受到不小的冲击和影响,本月12日,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业展览会——MWC 2020(Mobile World Congress 世界移动通信大会) 的主办方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定于2月24日至2月27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办的MWC 2020取消。主办方GSMA根据参展合同提出,MWC因“不可抗力”而取消,将不会向参展商退款。在国内,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已公告其4月份的展览状态为“延期”,延期展览中的一些也有可能直接取消办展。那么,以合同法律角度来说,展会相关合同一方主张受疫情影响而要求解除合同,有哪些理由?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否一定可行?
作者:林文蕾
2020-03-11 17:15:41

疫情在中国和全球肆虐,展览会作为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受疫情影响较严重。国际上的重大展览也受到不小的冲击和影响,本月12日,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业展览会——MWC 2020(Mobile World Congress 世界移动通信大会) 的主办方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定于224日至227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办的MWC 2020取消。主办方GSMA根据参展合同提出,MWC因“不可抗力”而取消,将不会向参展商退款。在国内,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已公告其4月份的展览状态为“延期”,延期展览中的一些也有可能直接取消办展。那么,以合同法律角度来说,展会相关合同一方主张受疫情影响而要求解除合同,有哪些理由?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否一定可行?

 

1、 不可抗力 vs 情势变更,谁更适用?

今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令人们的记忆被拉回到2003年的非典型性肺炎爆发时期。非典时期的合同履行纠纷,也大都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法律依据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而新冠疫情再次将“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两大法律术语引至合同签定者的眼前。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目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等已经发布相关解答,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然,鉴于共克时艰、鼓励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发点,法院处理不可抗力主张会从严从慎,需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本身的影响。因此,并非只要以新冠肺炎疫情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张(请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都会被支持,而是会个案认定。

在个案认定时,哪些因素会是支持主张的重点?首先,合同约定,如双方合同本身将瘟疫或者传染病纳入不可抗力定义,则可以适用合同约定主张“不可抗力”。其次,如无合同明确约定,可根据《合同法》规定,但当事人需要提供不可抗力证明。该等证明包括例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是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其他证明等。再者,需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履行期限是否严重受到疫情影响?在疫情爆发后签订的合同,或者爆发前签订、但合同履行并不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则将不被认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另外,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亦不能免除责任;然而,合同履行受疫情一定影响,但影响并未达到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则主张通过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解除合同的一刀切做法理由将不适用,从鼓励合同履行的原则出发,促成合同条款变更将会成为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情势变更”指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何在?从法条表面来看,两者的发生是“或”的关系,情势变更属于不可抗力以外的情形。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发生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履行合同的,
后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造成的影响来看,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的程度相对较轻,能够继续履行,但是将造成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而从结果来看,根据“情势变更”主张而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属于请求权,法院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一步判断是否解除或变更;而构成不可抗力的,则可以解除或者免责,属于法定解除权。

 

二、展会相关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为了举办展览会而签订的协议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1)展馆与主办方签订的《场馆租赁合同》;2)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3)主办方与供应商签订的服务合同。4)参展商与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展位搭建合同等。

从履行义务的方式来分类,上述合同可以大致分为两类:金钱履行义务以及非金钱履行义务。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答,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主办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与参展商解除合同,则需及时通知参展商,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展览会的相关证明文件,合同解除,应当退还参展商已经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但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须审慎把握。因此,如果展览按时举办或延期举办,合同的付款义务方因为疫情要求不付款或者退款,则从司法角度而言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对方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疫情肆虐,展览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无论是处在展览业哪一环节的合同主体,在当下的困境中应当共克时艰,本着公平和利益衡平的原则处理合同履行的纠纷,一同切实维护展览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