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便利化的逻辑及路径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上海外高桥挂牌,同日引人注目的信息还有在半夜公布的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俗称“负面清单”。但其实,当天上海市政府还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五部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1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3号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
2019-01-16 14:25:04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为“自贸区”)在上海外高桥挂牌,同日引人注目的信息还有在半夜公布的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俗称“负面清单”。但其实,当天上海市政府还紧锣密鼓地出台了五部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自贸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1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2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3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办法)。

  同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网站公布了9月26日已经批准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上述几个法规,构成了未来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逻辑的起点。 

  本文结合《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与工商总局的两个文件,为您解读自贸区外商投资的路径。

 

一.外商投资备案流程

  外商投资备案分为项目备案与企业备案两大类。大邦在自贸区特刊第二期就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区投资的流程做了初步的解读。随着《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以及负面清单的出台,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最重要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已经逐渐清晰。

  《外商投资备案办法》明确,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也不属于本办法项下的备案项目。

  结合自贸区官方网站公布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仅需向自贸区备案机构提交(1)项目备案申请表;(2)投资人信息;(3)投资意向书或者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4)场地使用证明;(5)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自贸区备案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即可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申请人可以根据“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外商投资项目从事前审批,变更为事后审批,加快了项目立项的流程,促进投资便利化。

  同样,外商投资项目发生(1)投资方或者股权变化;(2)项目地点变化;(3)项目主要内容变化;(4)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以上;(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的,应当按照上述流程予以变更备案。

  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则对投资者在自贸区设立外商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做了规定。根据该备案办法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先行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然后仅需在自贸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即可。在线填报完成后,备案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企业备案证明》在线发送给投资者和相关部门。30日内投资者持《企业备案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文件至备案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同样,外商投资企业涉及(1)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2)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3)股权质押;(4)合并、分立;(5)经营期限变更;(6)提前终止;(7)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8)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这八类情形的,应当通过上述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


二.认缴资本制

  需要注意的是,自贸区管理办法明确,自贸区内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所谓认缴登记制,不同于法定资本制,也不同于2006年公司法的折衷资本制,亦即企业投资无需实缴出资,仅需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向公司出资。这个做法沿袭了深圳的商事登记改革的制度。但与深圳的商事登记改革不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称为“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自贸区认缴资本制并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以认缴资本制的方式设立。

  股东或者发起人仅需认缴注册资本或认购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

  认缴登记制的,在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字样。

  当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实缴的,自贸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实缴”字样。公司营业执照不再加载实收资本。

  若干意见还取消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独自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的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额及其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上述认缴资本制的彻底自由化,为企业充分发挥资金的用途,让投资人自由调配资本获得极大的便利。

  当然,作为监管措施,公司股东(发起人)也将对认缴出资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负责。这是中国政府对企业监管从事前转到事后的重大变革。


三.负面清单

  同样,在经营范围的选择上,由于实行了负面清单制度,投资者在投资前需自行比对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下的项目,如果不是,则可以自由地选择经营范围,不再受到原来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限制。

  负面清单不再有《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称为“指导目录”)中鼓励投资类的表述,即使如此,鼓励类投资中也涉及大量的只允许合资或者合作的外商投资项目。与指导目录相比,负面清单则明确,未列入该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均是外资可以自由进入的领域。列入该清单的项目,则需要按照清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但说实话,笔者对负面清单的内容稍感失望。2011年颁布实施的指导目录是负面清单的法律渊源之一。仔细比对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发现亮点并不太多。几乎与2011年的指导目录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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