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自贸区内外资企业设立流程

2013年8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停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停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三种类型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合并等11项行政审批。此前一度传闻,在上海自贸区内将暂时停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三部外资企业法律的实施。事实上,就三部外资企业法而言,其内容涉及企业设立、组织机构、外汇管理、劳动人事、财务与会计、解散与清算诸多事宜。全国人大的《决定》仅暂停11项行政审批,而将其变更为备案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的法律在上海自贸区内依然实施,只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暂时调整而已。
作者:柏立团
2019-01-16 14:27:57

            

  2013年8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停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三种类型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合并等11项行政审批。此前一度传闻,在上海自贸区内将暂时停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三部外资企业法律的实施。事实上,就三部外资企业法而言,其内容涉及企业设立、组织机构、外汇管理、劳动人事、财务与会计、解散与清算诸多事宜。全国人大的《决定》仅暂停11项行政审批,而将其变更为备案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的法律在上海自贸区内依然实施,只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暂时调整而已。

  为正确理解前述法律,根据《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我们认为,外国投资者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将会在流程上将会大大简化,在时间上将会更加迅捷。具体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门式受理

  根据现有的信息,可以确定,自贸区内的企业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门式受理。需要提交的资料与上海自贸区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会有实质性变化,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各董事的身份证明、各投资主体注册成立证明、资信证明等,其中注册成立证明需要投资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或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流转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审批流程的简化可以使外资企业获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提前约30天。


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将会有重大变化

  上海自贸区外的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成为法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需要拿各种审批证书,特别是经营行政许可项目,这一流程极其漫长。在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下,非负面清单之外的内容,企业将来可以直接经营。在上海自贸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先给企业一个主体资格,等企业去从事各种具体业务时,涉及的业务需要行政许可的,再去拿各种行政许可或市场准入。而负面清单以外的业务,则可以自由经营。而所谓的负面清单,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业务。

  上海自贸区之外,目前对于贸易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表述为:关于某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上海自贸区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望作出重大调整,根据在深圳及北京的实践经验,其有望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经许可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经营;前述内容之外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三、外汇登记以及开立资本金账户的程序简化

  在上海自贸区之外,开立资本金账户需要事先确定开户银行,然后去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凭外汇管局的核准单或卡再到开户银行进行开户,整个流程冗长而低效。自贸区内,由于资本项目外币实行可自由兑换,因此,上述流程可以大大简化,初步认为,外资企业直接向开户银行进行开户登记从而省略了外汇管理局审批环节,而由银行和外汇管理局之间的渠道进行外汇管控与统计。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程序简化

  在上海自贸区之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时,需要到外汇管理局获得“询证函”,这一流程大约需要3-7天的时间,在自贸区内,这一流程将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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