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中国改革开放的最新“试验田”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相比常规的国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此前获批的前海经济特区,上海自由贸易区在开放的程度、规模以及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上,无疑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
2019-01-16 16:26:53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相比常规的国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此前获批的前海经济特区,上海自由贸易区在开放的程度、规模以及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上,无疑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

  上海自贸区规划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包括四大区域,分别是: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自贸区将以外高桥保税区为核心,辅之以机场保税区和洋山港临港新城,成为中国经济新的试验田,并将大力推动上海的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建设。

  依据有关规划及新闻报导,上海自贸区或将于2013年9月底挂牌。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上海自贸区的试点有望惠及金融、航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文化、社会等领域。

一、金融监管的创新

  1、金融利率市场化:金融利率的市场化,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上海自贸区内有望成为中国第一个试水利率市场化的地区,为未来中国金融利率的自由发展探明方向。

     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中国对资本项下的人民币仍然有较严格的外汇管制,而在上海自贸区内,有望对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作出突破性的尝试。为建立中国未来可自由兑换的人民币管理体系作出探索。而这一政策的开放,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上海自贸区内建立亚太营运中心,面向国际投资融资,带动资本项下人民币的自由流动。

    3、在上海自贸区内允许境外期货贸易交易所指定或设立的商品期货交割仓库:将极大程度替代韩国釜山或者新加坡LME仓库的作用,降低国内企业的交易成本。

    4、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以及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上海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

二.航运中心的落实

  上海自贸区将在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济、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延伸发展现代物流等关联产业,完善国际航运中心的服务功能。其中包括推动中转集拼业务、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三.货物贸易自由化

  上海自贸区在货物贸易领域,探索货物进出自由、货物存储自由,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货物贸易的监管新格局。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建立亚太地区总部,支持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四.探索投资管理新体制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该决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注:即所谓的“负面清单”中的行业)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建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新体制,这些行政审批的调整的试行期限为三年。换言之,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行业外资均可以自由设立,实行注册资本的认缴登记制,从而使上海自贸区成为中国大陆最具意义的投资便利化地区。

  根据笔者了解的信息,上海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涉及98项试点任务,具体有望涉及的行业以及领域如下:

金融服务领域:

  •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 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单机单船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以及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限制;
  •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 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 允许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在上海自贸区内指定或者设立商品的交割仓库;
  • 允许设立股份性外资投资性公司;

航运服务领域:

  • 先行先试沿海捎带业务;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传播管理企业;
  •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资股比限制。

专业服务领域:

  •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设备生产和销售;
  • 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区内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 允许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 放宽中外合资、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在股权比例、最低注册资金等方面的部分限制;
  • 取消外资工程设计和建筑服务在业绩要求、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部分限制;
  •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文化服务领域: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公司;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

社会服务领域:

  •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据了解,上海自贸区还将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探索:

  • 试行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
  • 试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
  • 实行国际船舶登记政策;
  • 实施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
  • 租赁公司境外购买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
  • 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 完善适应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正式方案尚未公布,不排除最后公布的方案和以上消息有所出入。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将及时更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动向,请您随时关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送的相关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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