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从《长安三万里》收到律师函说起

正在热映的动画电影《长安三万里》这几天惹了麻烦,一家叫做“洛阳市隋唐史学会”的社会团体向电影制片方发了律师函,称“该影片中部分情节描述与真实历史不符,部分人物身上发生的故事与真实历史不符,极易误导观众,特别是青少年观众,影响历史人物出生地、事发地的同胞感情。”
作者:张黔林
2023-08-18 15:02:01

        正在热映的动画电影《长安三万里》这几天惹了麻烦,一家叫做“洛阳市隋唐史学会”的社会团体向电影制片方发了律师函,称“该影片中部分情节描述与真实历史不符,部分人物身上发生的故事与真实历史不符,极易误导观众,特别是青少年观众,影响历史人物出生地、事发地的同胞感情。”


         在署名为“洛阳市隋唐史学会”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洛阳市隋唐史学会声明》中称:律师提示,我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因此,上海追光影业有限公司制作的影片《长安三万里》违反了前述规定,应当纠正。


        在《声明》中,“洛阳市隋唐史学会”要求制片方、导演、编剧等发表纠错、致歉声明,“若必要,我所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帮助洛阳市隋唐史学会全力维护历史真相。”(这句大概是律师函中的原话,不过放在署名为“洛阳市隋唐史学会”的文章中有点突兀)。


       由这则新闻想到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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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全文是:“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声明》认为电影“多处情节明显与历史严重不符”,主要有四点:

        第一,李白与杜甫第一次相逢在洛阳,并非影片中描写的长安;

        第二,杜甫早年生活在洛阳,并非影片中描写的长安;

        第三,“一日三绝”发生在洛阳天宫寺,并非影片中描写的扬州;

        第四,救下了郭子仪的是李白,并非影片中描写的高适;


        简言之,一是认为地点搞错了,二是认为人物搞错了。


        笔者不是史学家,无力评判其中对错,不过假设这些错误真的存在,我认为也不构成“曲解中化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因为电影是艺术作品,应当允许适当的加工,否则《戏说乾隆》《康熙王朝》等等一大批涉及历史的电视电影都不能拍摄了。


        再者,在《长安三万里》中,李白仍然是诗人而不是古惑仔,杜甫仍然出生在中国而不是韩国,这部电影是为了弘扬中华文化而不是为了诋毁中华文化,如与史家观点不一致就套用这一条款,艺术工作者都将戴着镣铐跳舞,这只会造成文艺的荒芜。更何况,史家观点就一定是客观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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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步而言,假如《长安三万里》真的违反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影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违反的后果主是要行政责任,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也会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规定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一部电影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等等权利,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不过,《长安三万里》就算里面涉及到的人物错误、地点错误,又侵犯了谁的权利,侵犯的又是什么权利呢?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洛阳市隋唐史学会”不是李白或者杜甫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不具备当原告的资格。若如《声明》中所称发起一场“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也不符合这一条。


        由此引申的另一个问题是:律师应当怎样出具律师函?


        律师函虽然是律师实务中经常会碰到的法律文书,但全国律师协会并没有颁布关于律师函的专门指引,仅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在2010年出台《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该文件仅是原则规定,并不具体。


        对此不少同行也专门撰文进行探讨,如北京的田芯竹律师认为书写律师函前要“明确委托人与收函方之间的关系,了解委托人的主张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明晰、内容是否确定”“明确法律关系,判断委托人的主张有无事实依据及合同、法律依据,判断委托人对其主张的内容是否拥有合法权利,判断收函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周奥诺律师认为“法律分析是律师函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梳理完事实、证据、诉求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委托人的请求权基础。”


        这些观点都非常正确,出具律师函之前,律师要做很多的功课,并不是把委托人的想法写下来那么简单。


        我个人的体会,出具律师函要做的工作至少包括:向委托人了解有关事实,审查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要的话需要调查核实)、评估委托人陈述事实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调研、明确委托人所主张的法律依据、确定律师函的收函对象、收函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诉讼策略的初步拟定、律师函怎样表述(特别是对事实部分的表述),等等。


        出具律师函,实际上是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背景和声誉来为当事人的行为背书,不可不慎重。  

   

        在这方面我也曾有过教训,当年执业之初,受到一个在华工作的法国模特的委托帮他出具律师函。起因是他发现地铁里面突然出现的许多商业广告上使用了他的肖像,而他肯定没有拍摄过这些广告。


        当时我看了他拍的照片,再对照他本人觉得确实就是同一个人。于是帮他向商家发了律师函。


        没想到商家收函后来到我当时执业的事务所,拿出全套模特拍摄的广告照片,对律师函提出强烈的质疑。


        等我把这个情况反馈给委托人后,他也很吃惊,再向圈子里的同行了解才发现的确是有一个长得和他非常相像的模特拍了这个广告。


         这个乌龙事件教训深刻,时刻提醒我要审慎再审慎。


        总之,律师函应当持之有据、言简意赅,结构严谨,文字流畅,多用法言法语,尽量不用口头语言,既传达了委托人的诉求,又体现出律师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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