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明星离世惹惋惜,写好遗嘱止纠纷

最近国际巨星李玟coco突然离世,人们扼腕痛惜。随后不久也爆出coco的丈夫要求争夺财产,否认遗嘱的效力(新闻报道称李玟生前留有遗嘱将数十亿的财
作者:张正雯
2023-07-21 14:19:07

        最近国际巨星李玟coco突然离世,人们扼腕痛惜。随后不久也爆出coco的丈夫要求争夺财产,否认遗嘱的效力(新闻报道称李玟生前留有遗嘱将数十亿的财产均留给母亲一人继承)。抛开新闻的真假不说,遗嘱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继承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尤其是我国在迈入老龄化的进程中,老年人口增多,为了防止百年以后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提前订立好遗嘱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


        《民法典》实施后,在遗嘱的形式上新增了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中打印遗嘱的规定的十分简单,仅仅规定了打印遗嘱要求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遗嘱应该由谁打印?是立遗嘱人还是见证人?或者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之外的人来进行打印?《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进行过详细规定。法条还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规定也没有讲清楚,年月日如何注明,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分别注明年月日还是只需要部分人标注年月日?不标注年月日的后果是什么?这些有瑕疵的打印遗嘱效力如何?笔者检索了相关的司法判例,结合案例做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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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2)沪0110民初13745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打印遗嘱的见证,具有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既应见证在相关设备上书写遗嘱的过程,也应见证遗嘱完成打印的过程。根据四位见证人的到庭陈述,系争遗嘱系由明爱静亲自打印形成,但四位见证人均未能完整见证遗嘱的书写、打印及明爱静本人签名捺印过程,对于遗嘱中涉及的证件信息来源,见证人亦无法作出说明。结合明爱静的年龄、日常使用电子设备情况,本院难以认定系争打印遗嘱的效力,故明爱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否认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主要原因是见证人违反了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见证人没有全程参与遗嘱人打印、签名的过程,所以打印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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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2)沪0109民初4545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份遗嘱无马某签名,虽然韦某 1 提供的出院小结证明马某在订立遗嘱前的数日“右手关节红肿”,但同时出院小结亦载明该症状在 2020 年 7 月 3 日时已经“较前好转”,故该证据并不能证明马某在 2020 年 7 月 8 日订立遗嘱之时无法书写签名。马某于 2022 年 7 月 22日去世,该份遗嘱形成于其去世前半月,此时马某已身患重病,如确实无法书写签名,完全可以选择如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即使选择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在马某无法签名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订立遗嘱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佐证,以证明该份遗嘱系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韦某 1 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加之考虑遗嘱见证人均系韦某 1 丈夫的朋友,本院无法认定该份遗嘱系马某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无效。


       本案中法院同样否认了打印遗嘱的效力,理由是遗嘱人签名处只有捺印和打印日期,没有签名,而且也没有录音录像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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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0)粤03民终21174号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也否认了打印遗嘱的效力。理由是:打印遗嘱之生效,应当同时满足立遗嘱人对已打印的遗嘱内容进行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确认和两见证人对立遗嘱人确认遗嘱过程时空同步地实施见证行为这两个条件。立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上仅按指模未签字、见证人事后出具见证书,均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



        从前面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打印遗嘱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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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中“意思表示真实”是遗嘱行为的实质要求,也即立遗嘱人必须将处分遗产的真实内心意愿通过有效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予以固定。


        其次,关于打印遗嘱的打印主体,《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打印遗嘱由谁来打印进行过规定。从前述法理分析可知,打印遗嘱强调的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打印遗嘱是由谁打印无关紧要,不管是立遗嘱人或是见证人,或是立遗嘱人、见证人之外的其他人对遗嘱内容进行打印都可以,但是遗嘱打印之后一定要立遗嘱人确认打印内容。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日后纠纷扯皮,让立遗嘱人或者见证人对遗嘱内容进行打印,较为妥当。如果系立遗嘱人、见证人之外的人来打印遗嘱,那么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有效性一定要让立遗嘱人确认遗嘱内容时辅助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录音录像。


      最后,关于签名。《民法典》第1136条仅仅规定了亲笔签名,并没有将捺印、按指模一并纳入其中,根据立法原意,这样的立法规定并非没有道理。因为要式法律行为中的要式,必须是能够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予以确认形式。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纠纷多发生于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后,指模作为立遗嘱人身体的一部分,已无法再次获取,更无法与遗嘱上的指模进行比对,导致法院在裁决时无法确认指模的真实性,这给当事人的举证和司法确认均造成较大的困难。相比而言,立遗嘱人的笔迹可能存在于其生前的各种场合,既容易获取,也便于识别,因此,法律将立遗嘱人的签名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是符合事物认识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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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打印遗嘱存在着内容易于复制或篡改的特点,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民法典除了通过立遗嘱人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外,还通过外部力量即见证人的见证行为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打印遗嘱的司法审查主要集中于立遗嘱人的确认行为上,因此,见证活动也应相应地集中于对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见证上。见证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力量来增加遗嘱的公信力,因此,见证本身就应该是与被见证的行为时空同步的,且见证行为的外化固定标准也应当与遗嘱确认行为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同时也要和立遗嘱人一样,“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原因。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仅规定了见证活动的空间同步性即“在场”,但时间同步性是见证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属于不言自明的事实。因此,确保见证行为与被见证行为的时空同步性,是见证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判断打印遗嘱效力的另一重要因素,当然也是依据要式行为构成要件要求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综上所述,将民法典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规定进行分解,可以得出打印遗嘱的生效,必须包含立遗嘱人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遗嘱内容的行为和两见证人时空同步地实施对立遗嘱人确认遗嘱过程的见证行为这两个要件。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打印遗嘱的效力才能获得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