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补仓款归属于谁?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二级市场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当资管产品面临预警线的情形下,投资顾问或部分投资者进行单方面补仓的情形非常普遍。如何确定补仓资金归属以及通道方、投资人、投资顾问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一直引起较大争议。上海林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纠纷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因补仓而产生争议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一案,本案中,法院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并对后来各案产生了参照性作用。
作者:柏立团
2019-10-22 11:29:36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二级市场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当资管产品面临预警线的情形下,投资顾问或部分投资者进行单方面补仓的情形非常普遍。如何确定补仓资金归属以及通道方、投资人、投资顾问等各方的权利义务一直引起较大争议。因为2015年6月的股灾,上海仲裁机构及上海法院受理了诸多类似证券投资案件。上海林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纠纷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因补仓而产生争议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一案,本案中,法院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并对后来各案产生了参照性作用。


案情简介

“东吴鼎利5012号-林孚信善进取2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5年6月,该计划是由上海林孚投资作为投资顾问、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35亿元。

2015年6月,中国遭遇到罕见的股灾,为避免资产管理计划被强制平仓,接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后,上海林孚投资于2015后6月29日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补仓760万元。2016年6月5日,该资产管理计划期满终止,各方就760万元补仓款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基金管理人认为,补仓款系林孚投资代表全体一般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补仓,其应纳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配,而不应返还给林孚投资,于是上海林孚投资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为:系争760万元补仓款应否返还给上海林孚投资?作为上海林孚投资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760万元补仓款应返还予林孚投资。

1、资产管理合同假设的场景是全体一般委托人按照一般级份额净值占一般级份额总值的比例统一进行补仓。而本案中,涉案760万元全部由林孚投资筹集,因而不应将760万元补仓款纳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按各一般委托人份额进行分配。

2、通知全体一般委托人补仓是东吴基金的义务,但当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预警线时,东吴基金仅通知了林孚投资之法定代表人,而未通知其他一般委托人。当时情况紧急,如不补仓,资产管理计划将提前终止,各一般委托人必将蒙受重大损失,林孚投资进行补仓具备诚实与善意的内心状态。

3、东吴基金作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自身并不享有涉案的760万元的权益,在资产管理计划终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占有该资金;涉案760万元全部由林孚投资出资,且林孚投资的补仓行为使所有一般委托人受益;如不返还,将有违实质正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审理结果

1、上海浦东法院单独援引《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上海林孚投资760万元补仓款及利息。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本案判决之前,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大量的因补仓款归属而产生的纠纷,但难见补仓人胜诉之案例。本案中,我们以证券投资咨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为由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胜诉,也算一个程序上的突破。

3、本案双方对请求权基础发生重大分歧,最终法院判决书援引了《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也是非常的罕见。


延伸思考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个条款被称之为民法的最高准则,又称之为“帝王规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高度抽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慎用该条。

本案中,面对利益各方关于请求权基础的争论,法院直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乃是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弥补法律之漏洞,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弥补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准确而合理地适用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当中,唯有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132条)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其他基本原则都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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