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开私家车上下班的单位员工也日渐增多,因工外出时员工开私家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和责任承担也成为了企业风险管理关注的对象。不时有企业管理人员前来咨询:是否应允许员工驾驶私家车外出替单位办事?员工驾驶私家车上下班,会给公司带来额外风险吗?这些问题是否需要在规章制度中予以细化?
企业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得明白风险的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探讨企业应采取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 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情况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由事故责任人(通常就是驾驶人员和车主)承担赔偿义务。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同时,由于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因此,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由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依其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二、员工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使用私家车发生事故时,企业的风险责任分析
员工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使用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1、导致他人损害,因为构成职务侵权行为,从而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员工本人受到伤害,构成工伤,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以下具体说明:
1.员工因工外出时使用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认定为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则属于职务侵权行为的范畴,其民事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判断员工所属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最重要因素是:员工的侵权行为,是否与执行其单位的工作任务有关,即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最典型的职务行为导致职务侵权赔偿的例子是:公交公司或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在工作中造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的损害由驾驶员所属公司赔偿。对于本文所关注的一般企业的员工因工用车外出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此时,无论该员工使用的是单位的车辆还是自己的私车,只要认定员工是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单位都要对该员工引发的对他人的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前提是员工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这种情况下,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该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由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人进行相应赔偿。一般认为,当员工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可在一定条件下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或双方约定向员工行使追偿权。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使用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企业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期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不视为职务行为,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私家车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如果员工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致使员工本人发生人身伤亡,符合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企业要依法承担工伤责任。
无论是否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情况,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受害员工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的,除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用人单位应负担受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护理费;员工致残的,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法定项目的工伤待遇。
另外,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中,如果员工受到的事故损害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引起的,那么,员工作为受害人还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三、风险管理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企业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作如下考虑:
1. 因工作需要外出时,原则上禁止使用私家车。
如果用人单位放任员工私车公用,一方面,其费用报销容易滋生内部管理问题;另一方面,对私家车的责任保险加入状况,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要求员工申报,但毕竟掌控程度有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保险不足,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人,要承担保险额度以外的责任,这种风险很难控制。
员工因工外出时,一般建议:一,利用出租车或公共交通工具;二,使用企业的自有车辆或租用外部营运车辆。——这样,虽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但赔偿责任可得到避免或转嫁,因为:出租车或公共交通工具引发的交通事故,作为承运人的出租车公司或公交公司等会自行处理;员工作为乘客遭受人身伤亡等损害的,一方面可以要求承运公司予以违约赔偿或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民事侵权赔偿,另一方面,可以适用工伤保险。
如果是企业自有的业务用车或租用外部营运车辆,企业可以随时把握或要求确认这些车辆的保险加入状况,也可以通过多投保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
同时,企业可在员工守则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私家车的禁止使用范围予以明同时,企业可在员工守则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私家车的禁止使用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一旦有违反规定致使企业对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明确企业向员工的追偿权。
2. 禁止开私家车上下班的做法,虽然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但实际意义不大。
首先,这种做法可能给员工造成不方便,得不到员工的切实支持;其次,员工驾驶私家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实并不涉及公司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再者,无论员工是否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一旦上下班途中发生属于工伤范围的事故,公司都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赔偿义务。
3. 企业可考虑以商业保险转嫁部分风险。例如,以雇主责任险等来转嫁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的工伤待遇。
以上,供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