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2021年7月13日在大邦公众号发布了《谈谈规范使用职业学校的实习生-由深圳工厂实习生死亡事件引发的梳理》一文(以下称为“前文”)。文中,笔者对目前职业学校实习生的使用乱象以及法律适用做了一番解读。
没想到,有关部门同样加班加点,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称为“新版规定”,与之对应,2016版称为“旧版规定”),通读新版规定,会发现行政力量进一步加强了管理的权限,限制了实习单位与职业学校自行运用实习生的空间,理论上夯实了实习生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对于笔者在前文中提及的解决企业对初级岗位的用工需求等问题,不但没有促进作用,反而增加了掣肘。难免给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新版规定是否会抑制实习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热情,尚需拭目以待。
以下是新版规定新增加的部分条款的解读:
1.新版规定取消了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二分的概念,统一为岗位实习。旧版规定第二条明确顶岗实习是实习的一种方式,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统一概念后,新版规定与旧版规定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原来的顶岗实习是可以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下独立参与实施的,而岗位实习,即使是相对独立的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也必须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对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的要求进一步严格。相应的,在其后条款中,也都删除了顶岗实习的相关表述。由此,导致旧版规定只需要向顶岗实习的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的情形扩展到全部岗位实习的实习生。
2.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做了限制,新版规定增加了第六条规定,职业学校选择实习单位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2)管理规范,近三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3)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4)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这个新增的规定,可能会直接导致部分有使用实习生的需求,而在生产经营上存在一定不良记录的企业直接被淘汰出实习单位的候选名单中。
3.扩大了需要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形。老版规定仅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有获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之要求,而在新版规定中已不再限于前述情形,所有岗位实习均须获得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此处修订充分保障了学生家长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家长对于实习的事先选择以及过程监督,符合现实的需要。
4. 新版规定中,恐怕最受到诟病的是第12条增加的一个限制条件: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这里的“仅”字将充分展现中文的博大精深,众所周知,实习生,特别是职业学校的实习生的实习单位往往是工厂企业,或者是简单劳动的服务行业,大量工作岗位涉及简单重复劳动,那么在这些简单重复劳动以外,该如何安排一些非简单、非重复的实习内容,将会挑战实习单位的智慧。
5.新版规定的一个重大改变是要求“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且规定报酬及支付方式作为实习协议的必备条款。新版规定的附件二就是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该文本的说明中又称“本协议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的示范文本”,尽管有该说明,建议职业学校、实习单位还是选用该文本作为三方协议的基础文本,如果三方有进一步的约定的,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增加条款。
6. 新版规定第16条对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明确了“七个不得”,与旧版规定相比增加了1个规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这里所谓III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一般指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工作。
7. 新版规定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加强了对跨省实习的监管。可能是因为2021年深圳工厂实习生死亡事件的影响,新版规定要求实习派出地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并建立跨省实习的协同机制。
8.新版规定在实习完成后的归档材料中增加了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虽然是一个细微的修改,但还是应当引起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的重视,特别是在证明按照实习计划安排实习、从事的实习内容符合新版规定的要求等具体事项上,音视频及照片等有很好的底稿作用,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有效证明。
9. 新版规定还增加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明确了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相应的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与旧版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相比,新版规定增加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个部门,称为八部门的联合发文。
同时,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管理的职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的时间节点也提出了要求: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2022年2月20日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版规定的实施工作方案;2022年3月底前启动建设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之,又一次体现了中国速度和中国效率。相信不久的将来,相关举措将会在各地落地。
行政加强监管,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相信是社会、家长、学生都期待的目标。但是,前文中笔者提及的企业为了克服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的困境,似乎无法在新版规定中寻找到有关部门任何回应的蛛丝马迹。
前文内容依然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适用有着指引的作用,欢迎移步《谈谈规范使用职业学校的实习生-由深圳工厂实习生死亡事件引发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