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遗产”继承,既包括境外继承人、境外被继承人等主体涉外因素,也包括境外财产的涉外因素,具备国际私法的法律特征,涉及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本文通过介绍本律师团队承办之涉外继承案件以及其他公开涉外继承判决,从不同层面简要说明“涉外遗产”继承的复杂性。无论是本人通过遗嘱安排个人财产,还是遗产管理与继承,涉外继承需要考虑周全,本文最后提出几点律师建议。
渉外相続とは、相続者、被相続者等相続関係者が海外にいる場合もあり、財産などが海外にある場合もあり、国際私法と関係して、実体法と手続法問題に関わります。本文は弊所弁護士チームが取り扱った渉外相続ケースまたその他公開された渉外相続判決に基づき、異なる側面から渉外相続事件の複雑さを説明しようとします。ご自身が遺言をもって資産処置にしても、遺産管理、相続に携わるにしても、渉外相続は周到な配慮を必要とします。最後に、弁護士として、いくつのアドバイスをします。
案例一,被继承人是一位女士,中国公民,上世纪中后期赴日后与日本公民A先生在日本登记结婚。继承发生后,日本A先生在中国上海起诉要求分割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案涉房产”),“案涉房产”是被继承人在双方婚姻缔结期间购入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案件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被继承人与前夫的三名子女均反对分割。审理发现,被继承人与原告在日本缔结结婚姻时尚未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婚姻是否有效,原告的身份如何确定?原告主张遗产之前遇到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案例二,被继承人是一位男士,中国公民,名下单独和与他人共有多处房产。诉讼是由被继承人的两名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母亲提出的,女儿是美国国籍,起诉要求执行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涉及被继承人名下的全部房产和存款。案件在中国广州诉讼,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身前曾立有四份遗嘱,关于遗产分配的内容并不一致,两份是在境内公证遗嘱,两份是在香港律师行订立的遗嘱,究竟哪几份遗嘱有效?遗嘱应当怎么执行?案件中出现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女儿,以及被继承人的前妻与她的儿子和孙子,还是澳洲国籍。这些诉讼主体如何证明他们的身份?是否都能够参与遗产分配吗?这是一起诉讼主体特别复杂的涉外遗产纠纷案件。
案例三,被继承人是一位女士,中国公民,生前曾在中国缔结婚姻并育有一子,后在日本生活,逝世前长期在日本接受疾病治疗。继承发生后,被继承人的儿子希望继承母亲在日本的房产,被继承人的上海家人曾有过说法,房产要留给孩子的。问题是何以为凭?
案例四,被继承人是一位男士,中国公民,生前曾在日本投资购入房产,但从未定居国外。继承发生后,被继承人的父母、妻子和两位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按照中国法律均等继承被继承人的在日房产?在我们承办案件前,被继承人的家人曾多方询问,继承一度陷入僵局,究竟如何办理?
要点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查明与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案例一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对日本A先生与被继承人在日本缔结的夫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案件最终的案涉房产分配结果与中国法规定的法定继承是一致的,但过程曲折。同类案件中,对被继承人夫妻人身关系的确认是确定遗产范围的先决条件。
要点二:夫妻财产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容易产生分歧的前置问题。案例一中的案涉房产系被继承人个人购买并登记于个人名下,但又是在被继承人与日本A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入的,如果按照中国法律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只能是其中的一半,按理日本A先生可以主张八分之五的份额。我们认为审理法院恰恰是综合考虑日本的民法典关于“夫妻别产制”的不同规定,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作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判决。
要点三: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的认定又是一个常见但棘手问题。案例二中亲子鉴定报告是确定各方身份的重要证据,包括确定与被继承人的父子(女)关系、原告被告之间系同父异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等,案件才得以一步一步往下进行。但实务中,往往发生一方拒不配合办理亲子鉴定,案件进入僵局。
要点四: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案例三中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如果是法定继承,则适用日本法律。但作出判断之前,需要充分的调取取证,在被继承人存在多处居住的情况,是不能轻易下定论的,如何取证,如何证明是关键。
要点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处置意愿的体现。我国《民法典》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法定遗嘱类型,并明确规定法定形式要件,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之。案例一出现的遗嘱效力就是因为不具备法定要求未被确认,案例二的四份遗嘱也是根据法定要件最终确定了最后一份遗嘱的有效性,案例三中的口头遗嘱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遗嘱自由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但自由地订立、有效地执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要点六:被继承人生前对外债务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中植集团破产清算案件为例,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不仅股东丧失全部所有者权益,更面临公司对外职务。在此种情况下,原出资人的继承人如果接受遗产,也就意味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责任。相反,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因发生继承产生的清偿责任。
要点七:法律适用在涉外继承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遗嘱效力、物权等多重法律关系,程序问题涉及诉讼管辖、法律适用。然而,同类法律问题的域内和域外的法律规定差异。涉外继承存在多项适用外国法的场景,仅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差异也是明显的,例如:
• 婚姻效力的判断: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婚姻登记的申请);
• 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夫妻财产关系)、第七百六十二条(夫妻间财产的归属),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条(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
• 夫妻继承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日本《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六条至第八百九十条(继承人)、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有继承权的配偶);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日本《民法典》第九百条(法定继承份额)、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继承人顺序)。
对于涉及本人存在变更国籍(身份关系)、多次婚姻关系、财产类型多样或者分布多个法域(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继承,应当考虑订立有效遗嘱,确立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尚未发生前对可能涉及的财产予以妥善梳理和安排,确保在继承发生时遗产执行的有效。
在被继承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事实发生后,继承人可以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负责遗产处置。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受委托担任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为被继承人、继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对于遗产继承办理中,存在侵犯继承人权益的行为,继承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涉外遗产继承中,有效遗嘱如果存在违反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侵犯法定继承人权益,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主张侵权之诉。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以来,先后入选临港公证处、长宁公证处、张江公证处、徐汇公证处的遗产管理人专家库。2023年,本所与长宁公证处合作,为境内继承人办理在日遗产继承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大邦涉外继承律师团队成员中,多名合伙人具有日本外国法事务律师资格,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勤勉、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