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视觉中国的碰瓷式维权

近期,视觉中国拿着摄影师戴建峰自己的作品,起诉戴建峰本人著作权侵权的事件,再次将视觉中国推上风口浪尖。距离2019年视觉中国把黑洞照片、国旗国徽都标示为“视觉中国版权所有”的舆论风波,还不过4年。相同的事情再次重演,恐怕很难再说是一时的“管理问题”。
作者:王秀先
2023-08-28 14:56:09

        近期,视觉中国拿着摄影师戴建峰自己的作品,起诉戴建峰本人著作权侵权的事件,再次将视觉中国推上风口浪尖。距离2019年视觉中国把黑洞照片、国旗国徽都标示为“视觉中国版权所有”的舆论风波,还不过4年。相同的事情再次重演,恐怕很难再说是一时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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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2019年,笔者曾处理过一起客户被图片网站起诉侵权的案子,案子中的图片网站倒不是视觉中国。在处理这个案子过程中,笔者搜索并查询了大量的公开案例,在整理过程中发现了此类案件的司法审理中的一个巨大bug。

 

      法院在认定图片网站对于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时,一律适用的是著作权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即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权利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而法院认定的“在作品上的署名”的证据是——图片网站自行打上的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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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言之,即使图片网站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只要把图片放在自己的网站中,打上网站的水印。之后,无论被告一方所使用的图片是否有水印,图片网站就可以在诉讼中被法院直接推定为权利人。


       与此同时,除非是出现本次权利人戴剑锋被诉这样戏剧性的事件,被告根本没有能力去核查图片的权利人到底是谁,也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注定了被告败诉的结局。

 

       法院对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方式决定了图片网站碰瓷式维权是必然出现的。

 

       于是笔者在给法院的代理意见中就明确的提出:


       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中在图片上加印水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署名”。


       “署名”如画家在画作上签名、作家在书稿上签名、书法家在作品上签章等,往往是创作者通过某种难以改变的、直接融入作品原件的方式在作品上留下自己的印记,宣示对于作品的主权,也正因为传统的“署名”往往直接和原件结合,难以修改的特点,司法解释才认可署名可以作为著作权属的初步证明。但图片水印非常容易编辑,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在不属于自己的图片上添加水印,本质上不能起到“署名”的效果。仅以原告自己网站上图片标有水印就推定其拥有著作权,无疑将原告方的举证义务降得太低,促使原告方脱离事实任意主张权利。

 

       只可惜,这个案子经普陀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审,两级法院均都坚持以网站水印认定署名,进而认定权利人的原则。

 

       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恐怕因为目前鼓励知识产权的政策下,法院原则上要尽可能为原告维权创造便利,对于权利人的审核也趋向于宽松,为此,法院有意无意地回避了电子数据固有的重大缺陷,并怠于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们并不否认网站水印可以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但原告依然有举证义务要进一步提供权利来源的链条证据,是原始权利还是授权而来等,原告持有该等证据是理所当然。这是对原告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并非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

 

       正如子曰过犹不及。无限为原告开绿灯,确实可能给权利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但同样会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出现荒唐的闹剧,其实最终损害的还是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期待在本次热点事件中,法院能够给予正视并积极调整司法审判口径!


       对于本就从事图片版权管理业务的图片网站来说,也理应要求其对自身版权管理提高注意义务。笔者建议法院应调整司法口径,针对专业图片网站发起的诉讼 ,不再认定其水印属于署名 ,而应要求图片网站完整提供涉案图片的版权授权协议或授权书( 由网站员工拍摄的网站自有版权的图片,应要求提供员工劳动合同及职务作品权属说明 ),如此,才能促使图片网站自身向着更加合规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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