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规范使用职业学校的实习生

昨天何三畏发明了“理工难民”这个词,称大量有着高学历,拿着理工科学士硕士学位的青年被这个技术主导的市场边缘化,不得不去选择干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于是外卖小哥中充斥着这些“理工难民”,深感在时代的大潮之下,原来天之骄子,却不得不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争夺谋生的机会,读来令人唏嘘不已。
2021-07-22 15:24:17

昨天何三畏发明了“理工难民”这个词,称大量有着高学历,拿着理工科学士硕士学位的青年被这个技术主导的市场边缘化,不得不去选择干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于是外卖小哥中充斥着这些“理工难民”,深感在时代的大潮之下,原来天之骄子,却不得不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争夺谋生的机会,读来令人唏嘘不已。

与此大背景休戚相关,越来越多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占据人们的视野,大量没有考入普通高中,升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十几岁的青少年,将更早地面对职业的洗礼,作为这个仪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组织或者自发参与到暑期实习中,其实在全国各地所在多有,各类企业,尤其是生产密集型的企业,通常会接收不少来自职业院校学生进入单位实习。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制度的初衷在于加强职业学校学生的技能并积累经验,而另一方面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实习企业的用工需求。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近爆出了一则湖北一名17岁的中专生因不堪实习期间的种种遭遇,直接从工厂宿舍纵身一跃而下的惨剧,对于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话题不得不被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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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观象台)

笔者注意到,该次实习,学生并没有与学校、工厂签订任何协议;反而倒是由两家中介公司参与其中,为工厂“招录”实习学生。学校方面也未尽到监督管理之职责,只是一味强调“不去实习,就拿不到毕业证”,以毕业证的发放给实习学生施压。

工厂更是一黑到底,不但给学生安排了大量超负荷的体力工作,白班夜班交替,工作时长更是堪比996;一旦学生稍有意见或请假需求,便被严加管教,轻则通报批评,重则以学籍相要挟。

如此重负之下,在一名身心俱疲且又涉世未深的中专生身上发生如此惨剧,似乎又显得不那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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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观象台)


截止目前,各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尚无定论。然而,对于接受实习学生的工厂而言,恐难咎其职,更要面临舆论扑面而来的指责,社会形象无疑遭到严重打击。同样,作为安排学生前往工厂实习的涉事学校以及躲在幕后的中介机构,恐怕也很难全身而退,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将会对此次事件彻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涉事单位予以严惩。

然而,此次事件暴露的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全国企业在此次疫情期间因为境外停工停产导致的外需增加却得不到充足的劳动力的现实,使各种以实习生之名违法使用在校生的事件屡禁不止。对企业而言,使用实习生可以降低用工成本,无需承担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对学校而言,通过派遣学生前往企业实习,可以建立起学校有能力为企业输送劳动力的口碑的同时,甚至得到某种明暗利益输送的机会;对中介机构而言,在正常的人力资源服务之外,可以拓展业务来源,三方各得其所,唯一被牺牲的就是那些刚刚面对社会的青年学生。

其实,接受职业学校学生进厂实习,教育、安监等主管部门早就联合制定规章予以规范,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并遵守。

在这里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情况,梳理如下:


一、应与学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招录实习学生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下称“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而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又明确指出,不得通过中介组织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招录实习学生的企业直接与学生、学校签订三方协议,而不是通过任何形式的劳务中介组织实习。根据实习管理规定,三方协议应当明确记载实习的基本信息以及各方的职责等内容。除此之外,建议企业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学校、学生本人应当对学生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实习前,企业亦可以对实习学生进行一定的选拔和考察,避免接收不适合实习项目的学生而造成潜在风险。


二、注意法规禁止的实习情形和实习工作强度

实习管理规定明确列举了实习中禁止存在的情形,包括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宜情形。

还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还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对于实习期间的工作强度,实习管理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也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或者安排加班和夜班。

文首案例中,深圳工厂肆无忌惮地布置加班,疯狂压榨学生剩余价值的行为,毫无疑问已违反上述规定.如果存在殴打、体罚虐待、严重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触犯强迫劳动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安全生产环境 保障实习报酬支付

(一)《安全生产法》中同样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违反前述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笔者建议企业至少参照一般员工的标准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提供劳动保护,针对实习学生年龄小、经验少的情况,更应给予反复深入的安全教育以及更高度力度的保护。必要时,可以会同学校增加考核环节,以检验实习学生对安全生产和劳保知识的掌握情况。

同时对于新冠疫情的防护也不能掉以轻心,应当给予实习学生必要的防护甚至是特殊照顾。工厂、车间以及为学生安排的宿舍一般为人口密集之处,应当注意通风及终末消毒。

(二)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文首案例中,深圳工厂不但未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连给学生的实习报酬也似乎短斤缺两,流入他处。该等情况下,即使企业与劳务中介或学校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企业仍需要先行承担补足学生报酬的义务,并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遵守实习学生人数以及实习期限的规定

根据实习管理规定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条又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将实习学生作为常态化用工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自查并予以纠正。实习学生的人数及实习时限一旦超过上述规定,很有可能招致监管部门的关注及相应的措施。

 

五、充分利用实习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企业应尽可能要求职业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自行投保,以避免或减轻实习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

目前,实习责任保险尚未成为强制性的保险,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均可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

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无疑有助于企业分散风险,但根据保险产品的特性,企业还应仔细审查保险条款,并落实自身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拒保情形的发生。

通过上文梳理,可见企业、学校通过规范实习生的实习行为,可以基本满足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三方的利益诉求,保证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通过劳动巩固学校所学,为未来真正踏上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企业对初级岗位的工作需求的问题。

当然,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看到本案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实是企业在快速变动的市场环境中,为了克服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的困境而铤而走险酿成了悲剧,其背后却恐怕是税收成本、社保成本以及营商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堵不如疏,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避免急功近利,才是政府应当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