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十点解读

11月16日晚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也是首个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知产证据规定》具体条文展开重点解读。
2020-11-20 17:00:03

1116日晚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①,这也是首个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今日正式施行,从发布到施行不到两天的时间,可见《知产证据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实践的紧迫性及重要性。本文将结合《知产证据规定》具体条文展开重点解读。

 

一、 诚信原则贯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落实各方当事人举证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知产证据规定》第一条不例外地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第二条则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即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


二、 细化专利案件及合法来源抗辩举证内容。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条针对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具体情形,即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情形,细化并明确了原告应当举证的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应当理解,前述三点待证事实是并列的,而对于第(三)点原告须证明尽到了合理努力,司法实践中如何定义合理努力还值得观察和探讨。可能是出于考量原告的举证义务过重,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可见,在原告尽到合理努力后,举证责任将会转嫁到被告。

最高院2016年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而此次《知产证据规定》第四条则进一步细化了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内容,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被告的合理注意义务,与上一条合理努力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 明确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内容,专利权扩展至知识产权


最高院2009年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了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条件,而针对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提字第48号案件中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也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知产证据规定》第五条细化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内容,并在此次司法解释中从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扩展至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使得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有据可循。


四、 行政认定事实无需重复证明,仅钓鱼取证或难起诉。


《知产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重复证明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权利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第二款规定了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他人应理解为社会公众,不特定的人,行为则不限于实际购买行为,如网页宣传、实际生产、销售等行为,都会被认为侵权行为存在,这在实务中不难理解。而第二款后半部分则规定了除外规则,即仅钓鱼取证,单纯的陷阱取证,没有其他侵权事实的,不认定为侵权。


五、 特定域外证据不以公证、认证为认定前提。


《知产证据规定》第八条指出了特定的域外形成的证据不以公证、认证为认定前提:(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第九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分别为:(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六、 规范证据保全程序,平衡证据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证据获取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更是如此。最高院民三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②中提到,《知产证据规定》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保全措施、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破坏已经保全证据的法律责任、证据保全参与人、证据保全笔录制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证据保全程序,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为保障证据保全顺利实施,《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或者破坏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为平衡证据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第十二条规定,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依法审查认定。


七、 明确鉴定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可转委托部分检测事项。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应限于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而是否构成专利等同侵权,以及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等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鉴定对象。

另外,考虑到复杂或者新兴的技术问题的鉴定可能需要更为专业的检测仪器、设备。《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由鉴定人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所、实验室、高校等。


八、 法院可依申请责令相对方提交证据,证明妨碍行为下可推定待证事项成立。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除书证外,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其他类型证据也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重要。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书证提供制度的基础上,《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解释这里的证据形式既包括书证,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

另外,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证明妨碍行为下,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九、 针对涉密证据,可采取保密、裁定限制主体接触相关证据。


对于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十、 明确侵权赔偿数额证据种类,确定合理倍数考量因素。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列举了可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证据类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量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结语


    《知产证据规定》旨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非常注重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衔接与适应。因此,知识产权工作者也应注重结合前述法律条文进行学习和实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72241.html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7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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