鏖战八年 尘埃落定——旋极击退朗科侵权诉讼

近日,本所袁洋高级合伙人/律师、胡红芳律师,代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旋极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朗科公司”)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终审胜诉。该专利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鏖战八年,大邦所代理的当事人最终胜诉。
2020-06-04 15:19:26

近日,本所袁洋高级合伙人/律师胡红芳律师,代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旋极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朗科公司”)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终审胜诉。该专利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鏖战八年,大邦所代理的当事人最终胜诉。


朗科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旋极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旋极公司ComyiKEY220产品侵犯其99117225.6号发明专利,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旋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朗科公司涉案专利应用于其U盘产品中,系公司核心专利,曾以该专利成功起诉多家同领域企业。该专利亦历经13次无效,被维持有效。


20156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侵权成立,旋极公司赔偿朗科公司4000万元。


上海大邦接受旋极公司委托后,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95日作出(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87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继续维持原一审判决,旋极公司赔偿朗科公司4000万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2、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所代理的当事人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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