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跟鞋底还能再用红色吗?——简析红底鞋商标案

一、“红底鞋”商标争议始末 :“图形+颜色“or“位置+颜色“G1031242商标申请图片商标局法国奢侈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于2010年在商标局提交上述图片申请“在鞋底位置的红色
作者:董颖芳
2020-03-10 12:24:55

一、“红底鞋”商标争议始末 :“图形+颜色“or“位置+颜色“

商标图.png

G1031242商标申请图片

商标局

法国奢侈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于2010年在商标局提交上述图片申请“在鞋底位置的红色“(位置+颜色)商标保护,被商标局驳回。


商评委

商评委阶段,原商评委维持商标驳回的决定,理由是: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鞋底指定单一颜色组成(图形+颜色),缺乏显著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经使用达到显著性。


一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属于三维标志,是“商品本身的外形+局部位置红色“的组合,判定商评委的审查对象错误,撤销商评委决定。


二审行政诉讼

商评委、Christian Louboutin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述。

Christian Louboutin不服的原因是商标是“在鞋底位置的红色“(位置+颜色),这个保护范围一般理解比法院认定的三维标志的保护范围要宽。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告的国际注册信息,Christian Louboutin申请的是“在鞋底位置的红色“(位置+颜色)的商标保护。商评委审查对象错误,一审认定的三维标志错误,维持一审的撤销商评委决定的判决结果。


最高法再审

2019年12月24日最高法对商评委的再审申请做出裁决,认为商标法虽未明确列举出“位置+颜色“的保护,但也未禁止该类保护,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类型。


二、商标法第八条的保护类型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局、商评委认为商标类型为“图形+颜色“组合,一审法院认为“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均采用了商标法第八条明确列举出的范围。

Christian Louboutin认为其商标是“位置+颜色”的组合,虽然在商标法第八条中未明确列举出,但是在前述“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的范围内,是应当予以保护的类型。

Christian Louboutin的观点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生效判决认为不应当以后面列举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限制前述“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的范围。


三、“红底鞋”是否能获得商标注册


历经10年,随着原商评委决定被撤销,Christian Louboutin是否一定能将G1031242“在鞋底位置的红色“(位置+颜色)商标收入囊中呢?

原商标局决定被法院撤销的原因是,商标局对商标类型认定错误,错误的认定了是“图形+颜色”的组合并以此进行了审查。后续商标局将会根据Christian Louboutin主张的“在鞋底位置的红色“(位置+颜色)的类型重新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是否未落入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禁止性条件,满足商标显著性要求。当然,Christian Louboutin也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以及百度等搜索引擎中搜索”红底鞋“或”红鞋底“显示与Christian Louboutin关联的信息,以证明鞋底红色的特征经Christian Louboutin使用,两者之间形成了稳定唯一对应的关系,成为了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如果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鞋底为红色的女高跟鞋“与Christian Louboutin已经具有显著的关联性、能作为与他人商品区分来源的标志,恐怕我们就很难再以现在亲民的价格买到优雅的红底高跟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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