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则少年跳桥自杀的视频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当日朋友圈刷屏。事发后一周,搜百度门户,仍然可以找到某些知名视频网站存在事发当时的视频,时长从53秒到3分20秒不等。本周三,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市民与社会》栏目以媒体传播责任为视角,讨论媒体是否应当传播少年遇害视频的话题,嘉宾呼吁新媒体的媒体素养。那么,大多数围观网民,是否有权点击并浏览相关视频?更多类似的遇害视频,其披露与传播是否合法?
遇害视频构成个人隐私
从昨日的专题广播节目内容基本可以了解视频的大致内容(笔者并未浏览视频)。视频中,小轿车在卢浦大桥中央停车、少年(后续报道其并未成年)下车、母亲追赶、少年翻越大桥围栏、母亲未能阻拦等动作画面,母子在车中可能发生过争论。无论事情的起因是家庭矛盾,还是少年的个人学业问题,发生在私家车内的行为属于家庭成员的私人活动。母亲全力追赶施救与孩子的愤然放弃,也不会因为发生场地的改变,就成为进入公共领域的公共行为。这起意外的遇害视频是否属于隐私,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遇害者必然不会希望自己的遇害细节向不特定的公众披露,家属也基本不会希望孩子的不幸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故此,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披露遇害视频涉嫌侵犯视频中当事人的隐私。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我国1991年批准加入)定义(第一条)18岁以下均为儿童,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视频中的涉及的儿童隐私,不应被披露。
当然,可能会有人提出视频传播之时,当事人已经身故,是否仍然有必要、有理由援引自然人的标准保护其遇害当时的隐私。确实,即便是以史上最严的GDPR为例,欧盟数据指令保护的指向也只是生存的个人资料,我国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但是,我们有理由要求限制甚至禁止遇害视频披露、传播。一则,可以从保护遇害者名誉的角度考虑,对其遇害经过予以保密,至少不应当在网络中流传,因为类似的传播不会获得遇害者生前明示同意;二则,如果视频中还包含其他主体的私人行为,亦属于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权,被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11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网络安全法》第12条等法律条款中,但是对普通民众而言,可能却是一个极其熟悉,但又不知其边界的法律名词,隐私权的边界可能因人而异,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非公众人士的隐私边界应当涵盖其全部的私人活动。如果少年遇害视频的内容绝大多数为其个人与家人行为,即便发生在公共场所,仍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他人无权窥视。
遇害视频披露传播涉嫌违法
那么,这些以遇害经过为内容的视频是从何而来?遇害视频披露存疑。
仅从一周前流出的少年跳桥视频看,设置角度似是,可能是桥梁斜拉索上方,是否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监控系统摄制的录像,需要求证。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交通监控系统应当具备自动识别、摄像和当地拍照的功能,以达到准确检测交通违章的目的,其设置出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可以将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共交通管理过程中获取的监控录像界定为政府信息,但并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如果涉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需要按照条例第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如果少年跳桥的视频确系交通监控系统采集的录像,但并未经申请、也未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主管部门疑似信息公开违法,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如果遇害视频是他人非法窃取交通监控系统采集信息,则涉嫌网络安全责任;如果遇害视频是他人摄制并上传至网络,并由视频网站传播,那么摄制人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其上传视频的行为,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与肖像权。至于视频网站,如果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没有履行避风港规则要求的“通知-删除”义务,也将对传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呼吁保护遇害者、被害人名誉与隐私
无论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案件,亦或是刑事治安案件,对于被害人的隐私保护、精神权利保护,实践中法律保护依然不足。以曾经代理的多起案件为例,遇害者、被害人及其家属,一般都极为珍视逝者、伤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遇害细节,并不希望被大范围新闻报道。当然作为实时新闻有其豁免的利益诉求,即公众的知情权,但遇害经过的视频是否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直接内容?甚至成为电视新闻的播放内容?值得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探讨。
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 30-1 条规定,媒体在报道犯罪案件或制作相关节目时,应注意被害人或其遗属之名誉及隐私。被害人或其遗属如认为媒体之报导有错误时,得於该报导播送或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更正。媒体应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内,在该报导播送之原节目或同一时段之节目或刊登报导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媒体如认为报导无误时,应将理由以书面答覆被害人或其遗属。被害人或其遗属因媒体报导受有损害,媒体与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负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保护遇害者、被害人的名誉与隐私,谨慎点击、浏览遇害视频。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理应有其传媒的素养与担当,摒弃以视觉冲击博取点击的不良商业行为。保护遇害者、被害人的名誉与隐私,不仅是一个国家、社会人文关怀的体现,也可能是弥补当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