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期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民非组织目前唯一的适用法规为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至今已经有近20年,已经难以适应目前民非组织的各种变化。因此,关于民非组织一旦产生与举办者身份及财产权利有关的“股权”方面的纠纷,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
2019-05-23 16:47:53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组织)“股权”转让法律障碍探析

(by 柏立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民非组织目前唯一的适用法规为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至今已经有近20年,已经难以适应目前民非组织的各种变化。因此,关于民非组织一旦产生与举办者身份及财产权利有关的“股权”方面的纠纷,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 更多]  


保理业务中的账户质押

(by 乔文豹 王海川)

    在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保理商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债务人的付款。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理商通常要求债权人把收取债务人付款的银行账户质押给保理商。但是账户质押并不是《担保法》上规定的典型质押形式,因此其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本文就保理业务中账户质押的生效和风险控制进行一些探索。……[ 更多]


1.《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7日

    《意见》提出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2018-02/27/content_5269267.htm


2.《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发布文号:发改外资〔2018〕25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通知》此次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包括四大类: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另外指出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http://www.ndrc.gov.cn/gzdt/201802/t20180211_877288.html


3.《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18年4月1日

    《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其中明确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285782/content.html


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保监会、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保监发〔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18年2月1日

    《通知》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二是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三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四是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五是明确禁止行为,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来源:保监会网站)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99382.htm


5.《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8〕13号

发布日期:2018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来源:财政部网站)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2/t20180226_2818200.html


6.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三个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3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三个司法解释,其中: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其中规定,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规定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1942.html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1922.html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81932.html


本期图片:

拍摄者:赵硕  律师

图片说明:一望清溪。摄于2018年2月,云南丽江,清溪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