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期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要点速览 场内交易成为大势所趋
2023-11-02 14: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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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要点速览 场内交易成为大势所趋


(by 孙成 郜少毅 卢吕静)


2023 年 08 月 25 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对比两版国家标准,有以下变化以及要点值得关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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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转僵局案: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分析


(by 柏立团)


核心观点:如果股东之间并未通过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权利穿透进行特别约定时,法院不应将目标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变动纳入优先购买权的范畴并进而否定当事人对于这种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自 3 月以来,沙钢集团与上海复星集团、中信集团关于上市公司南钢股份(600282,SH)之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之争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该案于 7 月 13 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各方均期待着法院对类似的商业安排是否合法予以释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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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3 年 9 月 1 日

实施日期:2024 年 1 月 1 日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决定》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为,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决定》还对其他各编作了相应修改,比如在原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等。

(来源: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19.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3 年 9 月 1 日

实施日期:2024 年 1 月 1 日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修订草案共 7 章 86 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三是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四是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二)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一是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

(三)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并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二是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在一般程序中,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四)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二是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来源: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09.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3 年 9 月 1 日

实施日期:2024 年 1 月 1 日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本法共 23 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确立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原则上不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但符合本法规定情形的,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同时,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国国家的财产在我国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我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二是确定我国法院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外国国家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管辖、进行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因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引起的诉讼、有关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以及仲裁相关事项等;同时,第十四条对我国法院可以采取相关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总的看,外国国家豁免法关于我国法院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情形的规定是较为严格的、特定的,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总体上保持一致。


三是规定适用于外国国家豁免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考虑到外国国家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有关文书送达、缺席判决等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关于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外国国家豁免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是明确外交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案件中相关国家是否构成外国主权国家、外交照会送达等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我国法院应当采信;同时,法律还规定,外交部对于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可以向法院出具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和发挥国家外交主管部门在涉及外国国家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明确外国国家豁免制度与其他相关特权与豁免制度的关系。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有关代表团及相关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也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根据我国法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本条明确将“国际习惯”列为有关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法定依据之一,这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是第一次规定“国际习惯”。(来源:全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24.html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29 日

实施日期:2023 年 10 月 1 日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2 号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二是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三是强化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四是健全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其中,为严格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1e269e76abdb405ab5253b7c78e45f6a.html


5.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

发布文号: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 号


《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其提出,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指引》涵盖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重点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等内容。其中,《指引》建议重点关注“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 4 亿元的经营者合并”等六种经营者集中,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308/t20230816_504626.html


6.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

实施时间:2023 年 10 月 15 日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53 号


《办法》明确了实施机关,划定了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办法》还规范了处罚程序,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来源:教育部网)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309/t20230912_107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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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提供:仲梓聆 顾问

图片说明:天池,新疆,20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