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期

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不同于承运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提供的是安排货物运输服务,是接触不到货物的,不过,货运代理人还是可以接触运输单据的。所以,在行业实践和惯例中,对于货代们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是扣留单证。今天就来分析一下,货代们的常规扣货扣单操作,都有哪些风险……
2021-12-07 13: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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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是否可以对货物、单证行使留置权

(by 田萌) 

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不同于承运人,在大多数的 情况下提供的是安排货物运输服务,是接触不到货物的,不过,货运代理人还是可以接触运输单据的。所以,在行业实 践和惯例中,对于货代们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是扣留单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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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主导的不公允增资,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by 聂圣楠) 

我国法律并未对增资价格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些公司 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引入第三方或自身进行折价增资 (不公允增资)来恶意稀释小股东股权。该种行为构成我国公司法第 20 条的滥用股东权利并损害了小股东权益,此时小 股东可诉请确认关于不公允增资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 可诉请损害赔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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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八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3 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 52 条。主要 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本章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 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本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 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 第三章“家庭教育促进”。本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 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本章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 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 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 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 底的法律责任条款。第六章“附则”。规定家庭教育法的施行时间。

(来源: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0/d7eb28e1220449be9ef47a970987de6a.shtml


2. 《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5 号

发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21 年 10 月 15 日

《试点意见》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在明确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重要意义的基础上, 提出试点的总体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应当遵循资本市场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遵守资本市场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建立专门的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 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二是支持、推动在证券期货业务活跃的北京、上海、深 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 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专业支持。三是界定仲裁院(中心) 的仲裁范围。仲裁范围包括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将证券期货民事赔偿 纠纷纳入仲裁范畴。

(来源:证监会网)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110/t20211015_407097.htm


3. 《关于规范金融业开源技术应用与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等

发布文号:银办发〔2021〕146 号

发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20 日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在使用开源技术时,应遵循“安全可控、合规使用、问题导向、开放创新” 等原则。《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将开源技术应用纳入自身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强对开源技术应用的 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开源技术应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合理的开源技术应用策略;鼓 励金融机构提升自身对开源技术的评估能力、合规审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等;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开源生态建设,加强与产学研交流合作力度,加入开源社会组织等。

(来源: 人民银行网)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081344/4081395/4081686/4364505/index.html


4. 《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实施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规定》共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确定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在 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三是明确监督方式。四是增强检察意见刚性。五是做好与 监察机关配合衔接。六是细化衔接机制。《规定》明确,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包括人民检察院主动 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最高检网)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10/t20211011_531819.shtml


5.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药监局 

发布文号: 2021 年第 123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根据《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以 “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规定》 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 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公告则明确,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 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 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08171226187.html


 6.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4 号

发布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

实施日期:2022 年 1 月 1 日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二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三是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四是提高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办法》对信用信息 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包括:信 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 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 不得滥用等。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4354378/index.html


本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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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提供:王洪量 律师

图片说明:摄于上海市 长宁区,2021 年 6 月。